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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及答案(申论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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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4 23: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真题样卷(申论)
  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2.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的数字上填涂。
    3.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上指定的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4.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5.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6.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材料
  资料1
    “法制宣传进苗寨,苗家人民齐奋进,法律法规作保障,家家户户百业兴。宪法确保公民权,当家作主掌权利,依法治国社会稳,民富国强奔小康……”
    这是台江县参赛曲目《法制山歌进苗寨》的歌词,作为演唱者之一的苗族姑娘张玲介绍,这首歌根据苗族古歌旋律而创作,描写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各项法律宣传进入苗寨后,苗家人民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
    “过去,两个村寨的村民经常会为争一棵树、一块地打起来。了解宪法后,人们学会用法律保护个人财产。”她说。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廉希圣说,“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而要做到依宪治国首先要让人民懂得什么是宪法,国家宪法日正好是契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说,很多人对宪法的认识仅仅是理解文本的“国家根本大法”,设立国家宪法日正是让宪法从文本走入生活、融入社会,成为人民手中的法宝。
  资料2
    2016年9月12日上海警方通报,7人涉嫌编造传播“上海9月起施行购房信贷新政”谣言被刑事拘留。消息一经公布,火爆异常的上海楼市和离婚潮迅速降温。
    谣言给上海楼市造成巨大震动,扰乱了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制造出“恐慌式离婚”这样滑稽的社会现象。而造谣者之目的,竟是为了提升个人房产销售业绩。这种为了一己之私、严重破坏社会安定的行为,不仅造成了上海房产市场的不稳定,而且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尽管上海住建委8月29日紧急辟谣,明确表示“没有研究过此类政策”。但应急信息发布仍未能阻止前往离婚登记处的人群。
    从谣言的内容以及传播方式来看,这次上海房贷的谣言应是经过了精心地策划,对目标人群、市场情绪的把握非常精准。近年来,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较快,有一些不良中介虚报房源、哄抬房价谋取非法收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房产交易市场秩序。甚至,有中介公司将一条面积为10平方米左右的过道,炒作成售价150万元的“学区房”。如果任由不良中介兴风作浪、扰乱市场秩序,坑害的将不只是消费者。
    不仅是房地产行业乱象如此,曾几何时我们还看到过这样的报道:某县的一位副局长,因在全县的一个任务动员大会上睡觉,被县委就地免职并被立案审查;某学院要求,大一新生长假期间不得离校,须参加班级组织的活动;高速公路上的应急车道被占,让救援车辆无法第一时间赶至车祸现场,最终造成受伤司机没能及时得到救治……
    县领导与某学院的这些做法,就算初衷是好的,但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不是另一种“权力的任性”?“占道”这样的普遍现象,究竟只是事关“文明”,还是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严格执行?法律要不要“责众”,怎样提高普通人的违法成本?
    事实上,争论中还有一个现象,不少人对“说免就免”的做法持肯定态度,认为整肃党纪就该有非常手段。而在键盘上狠批“占道”的不少人,生活中自己也常常容易成为占道者。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从领导干部到普通百姓,法律意识的强化任重道远。以一种错误纠正另一种错误;只愿意讨论漏洞、不愿意践行应用;只习惯合意则取、不习惯依法办事;只希望法不责众、不相信身体力行,这样的心态和行为,恐怕只会延缓社会进步的节奏,并不能让自己的权利有一个确定性的未来。
  资料3
    人民网论坛组织几位专家一起讨论了如何解决“遇事找人不找法”的难题,以下是几位专家的观点:
    专家A:一定要让执法的、掌握资源和利益的人坚守原则,不枉法,不徇私舞弊,一堆金砖摆在面前,这些人不敢动,不能动,要是动了就是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抽打偷嘴牛的鞭要重,牛才能清醒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解决好了把权把利的,才能解决好想从“颈口”过的,过的人才能依序、依法、依规。大力宣扬,要营造法制办事便利、法制办事公正公平的社会氛围。总之,要在法制框架下帮助群众办好事,在过程中宣传法制,而不是到大街上摆个摊,发发宣传单就了事。
    另外政府依法办事了,要有底气对无礼的群众说不,不要怕“折腾”、怕“掉帽”。现如今,有的干部一听群众闹腾,心里就虚,干嘛虚呢,依法依规办的,就挺直腰杆,细语引导,群众是愿意听办事员指引的,这次你给他讲了怎么做,他下次如果再遇到这样的问题,就会按照规章制度来办。或许,我们可以更深层的推想,有人知道他办好了这件事,就向他咨询,然后咨询的人又按照规章要求来找你办好了同样的事。这就是一个良性循环,就是走向找法的路。
    找法而不找人,对于我们来说是一场持久战。理解、感受、相信、运用法治,这是一个系统工程,现如今我们已经打开了这扇门,围绕这四个方面开展治人工作,一点一滴在人民群众心中积累法治,群众心中法治的匣子打开了,遇事不找法而找人的现象才会有所改观。
    专家B:法律是庄严而神圣的存在,作为普通公民,并不会一开始就舍弃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条路,但如果这条路走不通,就会寻找其他途径。为何走不通?原因在于有人背后操控,改变了法律执行程序,于是公众意识到法律背后那只“手”才是关键,只要牢牢抓住这只“手”,就等于抓住了法律的“七寸”,让法律服务于个人。
    要改变“遇事找人不找法”现象,就必须砍掉随意支配法律那只“手”,把法律“解放”出来,不再受制约,换句话说就是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让任何人都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营造出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那么,要怎样砍掉支配法律的那只“手”,“解放”法律呢?
    首先,必须认识到这只“手”是怎么来的。所谓支配法律,事实上是支配执行法律的人,什么可以支配执法法律的人?权力。设想,如果执法者不按照权力行使者意愿行事,他还能坐稳那个位置吗?一旦执法者听命于权力行使者,权力“触角”就变成了支配法律的“手”。
    因此,砍掉支配法律的“手”,关键在于斩断权力“触角”,让权力无法左右执法者意志。斩断权力“触角”,就必须约束好行使权力的人,让他们严以用权。在目前的体制下,要达到这个目标,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要对行使权力的人加强思想教育,矫正他们的“权力观”,让他们敬畏法律,主动去遵守法律;二是要加强检查力度,严肃处理那些滥用权力干扰办案的领导干部,提高“违规成本”,让所有行使权力的人懂规矩、守纪律。
    当然,要彻底解决问题,还需探索并建立一套完备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权力运行,让权力“触角”不敢乱伸,如此方能将法律完全“解放”出来,重塑法律公信力,改变“遇事找人不找法”现象。
    专家C:要使民众“遇事找法”必须先让他们信法。只有他们相信法律的公正,他们才能去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就要求各地政府依法办事,不能以权压人、以权办事。只有政府部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用法律解决问题,拒绝金钱案、人情案存在,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才能增加到民众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同时让民众信法还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在民众中广泛宣传依法办事的好处,同时降低民众“遇事找法”的成本,特别是要扩大法律援助的实施范围,让法律的“保护伞”触手可及,使民众每一个问题都能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法律援助而得到解决。只要信法用法的氛围形成,民众“遇事找法”才会成为可能。
    民众既信法又“遇事找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引导民众信法和“遇事找法”并不是要求民众遇到什么事都诉诸公堂,而是要培养他们依法办事的习惯。最高人民法院的“诉非衔接”试点,就是为了帮助群众信法和“遇事找法”而进行改革试点,通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平日的工作中提前知晓矛盾,提前介入依法化解矛盾,让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这也是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提高民众“遇事找法”意识的途径之一。
    专家D:纵观目前反腐现状,一批落马官员,有的是以权谋私,有的是为别人开天窗、留后门,有的是为亲属牟利,这些落马者大多是由于对党纪国法的蔑视,而最终走上不归之路。试问,官员干部都不守规矩讲纪律,何以在群众中树立威信?何以让法治理念扎根群众心窝?毋庸置疑,要改变过去遇事不找法而找人的现象,就要抓住“关键点”,从官员干部们抓起,将依法治国理念刻在心中,依法为群众办好事、办成事,让群众真正看到、体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唯有种下法治理念,才能收获法治文明。
    专家E:国人自古受“君子不器”思想的影响,重结果而轻过程,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将法律程序置之脑后,肆意而为。然而,法律高于一切人情,既不能被道德绑架,亦不能被舆论挟制。“在要求法治产生之前,应该先要求可以使法治成长的民众。”无论执法者还是当事人,都有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样做,表面上是对法律的尊重,根本上却是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这就要求法律从业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展开工作,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提升自身职业素养,在推动法治进步的过程中有所作为。作为公民,更应自觉自律,遵守法律程序,遇事诉诸法律手段,将人情归于人情,法律归于法律。
    而以上所述的一切努力都必须有制度的保证,脱离了制度约束,一切努力都将成为“无根之浮萍”,难以长久。有了制度,执法不严、执权不公者将受到惩罚,找人者要尝到活动于制度之外的“恶果”;执法为公、执权为公者将受到尊重,可以享受“伸张正义”的快乐;遵守法律程序的当事人能有“得见青天”“终偿所愿”之感。所以,“尝到制度的厉害”是关键,也只有让制度独立于人情之外,独立于掌权者范围之外,让所有人活动在法律的“穹顶之下”,才能真正实现人人敬法、遵法、守法,人人梦想得以实现的法治环境。
  资料4
    黄志丽是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多年来,她以一颗公心端稳天平,握牢法槌,严格依法秉公办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不查清案件事实不轻易下判,不找到纠纷根源不轻易调解,不化解矛盾不轻易结案”--这是黄志丽始终秉持的工作原则;“调查研究贯穿始终,让裁判符合客观事实;亲和调解贯穿始终,让群众感受司法温情;释法析理贯穿始终,让社会认同法治精神”--这是黄志丽办案牢牢坚持的工作方法。
    在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中,芗城区某村民小组在分配征用土地补偿款时,沿用多年传统的村规民约,即分男不分女。多次调解不成,黄志丽依法判决该村民小组支付原告的征地补偿款。但在领取判决书时,村民小组长带着一群村民围堵黄志丽的办公室,声称“下次再分配征地款,除非她们去告,否则依旧不分”。
    耐心听完他们的表述后,黄志丽重点对该村男性村民、村里宗族长者及村干部进行走访释法,除了告诉他们哪些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悖,还共同探讨如何解决村里女子出嫁后为分得补偿款回迁户口的问题,为顺利化解纠纷奠定基础。
    一个半月后,该村民小组召集村民大会,特邀黄志丽参加。村民小组在会上修改了村规民约,承认了村里妇女在相关权益上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资格。
    “黄志丽不只是一个法官,更像我们的亲人。”这是很多与黄志丽打过交道的当事人的感慨。
    多年的办案,黄志丽深感审理基层案件,不但要做到于法有据,还要化解当事人心里的气;只有达到法、情、理的统一,才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黄志丽处理过这样一起家庭遗产纠纷案件,这个家庭老人有四个儿子、两个女儿,最小的儿子患有精神疾病,老人在世时,六兄妹签订协议:由小女儿照顾老人和患病的弟弟,老人百年之后,小女儿继承老人房产,并继续照顾弟弟。十几年过去,小弟、父亲先后过世,兄妹们翻脸不认账,要求平分老人的遗产。
    黄志丽接案分析,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这份兄妹合同无效,但如此判决将伤害这家小女儿的情感和心理。
    黄志丽来到社区开展调查,了解到在小女儿照顾老人的十几年间,其他子女很少探望,几乎没有履行赡养老人的职责。于是,黄志丽将这家人召集一起调解:“你们想一想,小妹妹为赡养老人、照顾弟弟十几年付出了全部的青春,你们付出了多少?将心比心,你们忍心反悔十几年前的亲情约定吗?”
    在黄志丽入情入理的开导和劝解下,其他兄弟姐妹低下了头,默不作声,不再要求平分房产。一度伤心欲绝、打算断绝兄妹关系的小女儿也回心转意。一个剑拔弩张、将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峰回路转。
    “民事案件中很多是家庭内部、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如能通过庭前调解得以化解,既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彰显公序良俗。”黄志丽表示,多年办案经验告诉自己,一个案件往往折射出某些社会关系的裂痕,法官不仅要捍卫法律尊严,更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修补社会关系的责任。
  资料5
    “我对土地确权有些地方不太理解,有这方面的专业律师吗?”“我跟亲戚合伙做生意,产生了点纠纷,有没有专业点的律师?”在江宁区清修社区居委会的一站式服务大厅里面,两位村民在社区登记了自己需要咨询的法律事项。社区调委会工作人员彭明每天都会接待不少这样的村民,然后反馈给合作的律师事务所,由他们有针对性地委派专业律师到社区来解答村民的法律问题。
    从2015年9月份开始,正式律师定期到社区来给村民服务,这已经成为了清修社区民主法治工作的创新之举,也成为了一项常态的工作内容。社区每位居民家里都会拿到社区免费发放的宣传袋和宣传册,上面清楚地打印着“每月第二个星期三、第四个星期三,法律咨询”。“以前要是有个法律问题,问周围很多人也问不到专业意见,坐车到城里去找专业律师,不仅麻烦还要收费,现在多好啊,律师亲自来社区免费给我们解答,不仅方便,而且做什么事情也很有底气”,村民周师傅曾经有个困扰了很长时间的法律问题,咨询过律师后,解开了心结,人也舒畅多了。
    专业律师团队的加入,使得社区的调解工作更容易得到村民的认可,工作也更加有成效。前不久,村里面一位老人因为身体原因卧床不起,心里觉得孤单便想子女们能多回来看看她,可子女也都年纪不小了,加上农村的世俗观念,觉得女儿嫁出门后便是别家的人了,赡养老人那就是儿子的责任。社区了解到这个情况后,便将老人的子女都请了过来,让专业律师从法律的客观角度进行调解,收到了好的效果。
    而最近,江宁区很多社区都在进行土地确权工作,涉及很多现在仍是农户的村民,以及曾经是农户的村民,产生了不少矛盾和纠纷。不过在清修社区,由于有专业律师的介入,有对有关土地政策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专业解答,村民们还是比较能够接受和理解的。“在社区调解中,律师的作用还是很明显的,除了律师之外,我们还有社区调解委员会、社区警务平台、司法行政服务站等,及时为村民提供民主法治服务”,该社区主任陈小明介绍,目前社区里已经营造出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的良好氛围。
    走在清修社区里,整洁、靓丽的农村环境,数百米的法治文化长廊,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橱窗,浓郁的法治文化气息让人耳目一新。近年来,清修社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不断完善村级事务的管理机制,以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共同发展为引领,大力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和民主自治规范管理活动,并坚持以普法教育为载体,建立了村干部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干部带头学法,定期组织村民、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学法,以律师驻村服务为平台,及时解答群众的法律困惑,使村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据统计,从2006年起,清修社区在全国、省、市、区获得的40多项荣誉中,有一半是与民主法治建设相关的。2012年10月,清修社区更是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
    握着一张“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金名片,清修社区在探索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上又有何新作为?社区书记张兴明坚定地给出了答案:“民主法治也是生产力。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清修已发展成为街道重点中心村,村民人均纯收入突破2万元。未来,社区还要继续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提升软实力,提高社区治理中的‘民意含量’,带领村民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资料6
    宋朝末年,许衡在盛夏时经过河阳,由于路途遥远,天气又热,十分口渴,路上有一棵梨树,众人都争先恐后地去摘梨吃,许衡独自端正地坐在树下,安然如常。有人问他为什么不吃,许衡正色道:“梨虽无主,我心有主。不是自己的梨,哪能去摘?”
    许衡不食无主之梨,是因为其内心深处对“一毫不义不受也”这一道德的自觉坚守,而那些争先恐后的摘梨者则恰恰相反。真正管用、有效的法律,是每一个公民都铭刻在心、自觉遵守的法律。大量事实证明,如果不能真正将法治精神铭刻于心,做到观念里有法,那么即使法律条文制定得再严密,恐怕也会有人想方设法钻空子、找漏洞、打“擦边球”;如果不能将尊法守法内化为思想自觉,那么即使有再多的执法人员,恐怕也管不过来那些随意不尊法守法的行为。
    “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是最后构成那穹隆顶上不可动摇的拱心石。”当越来越完备的法制搭建起法治的拱梁,我们要做的就是让法治成为一种风尚。而形成这种风尚最微观却最重要的基础,则是我们每个人的内心都有尊法守法的自觉,都能像许衡不食无主之梨一样,不为解一时之难、纾一时之困而违背法治这个“心中之主”。
  三、作答要求
    (一)请根据资料2,分析上海楼市造谣事件制造出恐慌式离婚的深层次原因。
    要求:(1)准确、全面,有逻辑性;(2)不超过150字。(10分)
    (二)根据给定资料3,综合几位专家的意见,概括“遇事找人不找法”难题的破解之道。(15分)
    要求:(1)概括准确、全面;(2)语言有逻辑性;(3)不超过250字。
    (三)假如你是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请根据给定资料4谈一谈黄志丽给你的启示。(15分)
    要求:(1)观点明确,简洁有力;(2)紧扣材料,层次分明;(3)语言流畅,有逻辑性;(4)不超过200字。
    (四)假如你是某市普法宣传工作室的一名工作人员,请参考江宁区清修社区的普法工作并联系实际,写一份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建议供领导参考。(20分)
    要求:(1)内容具体、全面;(2)语言流畅,有逻辑性;(3)不超过500字。
    (五)请深入理解给定资料6“许衡不食无主之梨”的例子,联系实际,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40分)
    要求:(1)见解明确、深刻;(2)参考“给定资料”,但不拘泥于“给定资料”;(3)思路明晰,语言流畅;(4)总字数1000~1200字。
  参考答案
  (一)【参考答案】
    从政府角度来看:应急处理能力尚需完善提升,法律宣传工作不够到位,犯罪成本低,相关部门对房产中介行业的日常监管亟须加强。
    从房地产与中介行业来看:行业缺乏自律,知法犯法,为了一己之私严重破坏社会安定。
    从群众来看:法律意识淡薄,宁愿相信谣言,也不相信政府的权威发布。
  (二)【参考答案】
    要解决“遇事找人不找法”的难题需要抓住以下几点:
    一是治人。让执法的、掌握资源和利益的人坚守原则,不枉法,遵守法律。营造法制办事便利,法制办事公正公平的社会氛围。
    二是重塑法律公信力,让权力“触角”不敢乱伸,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建立一套完备的监督管理机制。
    三是在群众心中树立法治信仰,让法治观念在群众心中生根发芽,引导群众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四是让制度成为法律的保证,严惩执法不严、执权不公者,营造人人敬法、遵法、守法的法治环境。
  (三)【参考答案】
    作为一名基层的法律工作者,黄志丽的例子给了我很多启示:
    首先,要保持一颗公正的心,严格依法秉公办案,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不查清案件事实不轻易判决,不找到纠纷根源不轻易调解,不化解矛盾不轻易结案;
    再次,对人民群众的诉求要耐心倾听,更要深入人民群众,走访释法;
    最后,要常存人文关怀,在解决法律纠纷的同时化解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实现法、情、理的统一。
  (四)【参考答案】
  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推进,各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法治政府的满意度逐步提升,为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不可否认还存在一些问题,现提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建议,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和内容。积极创新法制宣传的形式,例如设立法治文化长廊,营造法治文化气息,着力增强普法内容的适应性、系统性,力求全方位、多角度展现法治精神。
    二、多方合作,整合资源。例如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村民在社区登记需要咨询的法律事项,由专业律师进行解答。充分调动各单位的普法积极性,设立社区调解委员会、社区警务平台、司法行政服务站,加大普法宣传资源的整合力度。突出主题普法、公益普法等,及时为村民提供民主法治服务并不断扩大覆盖面。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普法工作实效。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体系,认真总结普法工作经验,着重加强对普法工作成效的研究,努力开创普法工作新局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五)【参考范文】
  让守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依法治国新征程、法治建设新境界,清晰描绘出了国家未来的法治方向和法治准则,同时法治也必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既要有国家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方面的顶层创设,还要有全民遵纪守法、践行法治的基层行动。今天,当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法治规则日益完备之时,我们也要看到全民将守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现实紧迫性。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办事依法”中培育法治思维。有没有法治思维,并不是看一个人熟背了多少法条,而是看做决策、办事情、护权益时的行为。公权与私权在实际运行中往往有很多交集点,因此无论是行使公权的公职人员,还是行使私权的每一个公民,首先要清楚公与私的界线,公权在行使中侵犯私权,就没有做到“办事依法”,而主张私权时损害公权的法定权威、法定规则,同样也不是“办事依法”。一旦社会规则意识增强,违法违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反之,违法违规现象就会增多。当前,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引导每一位公民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做任何事之前,都要想一想有没有法律依据,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久而久之,法治思维就会长进心坎里。
    在“遇事找法”中树立法治信仰。法律应该成为一个社会最为广泛的信仰,这种信仰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幻的。这种具体、真实的信仰尤其体现在遇到事情时的第一反应上。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事情,遇事时是找法还是找人,体现着一个社会法治信仰的强弱。从实际情况看,遇事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法,而是人情、权力等的现象还比较突出。而要树立“遇事找法”的法治信仰,除了每个人的努力和改变外,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同样很重要,必须给“遇事找法”的每个个体以有力的支撑和法律保护,才能慢慢让法治信仰深入人心。
    在“解决问题用法”中提高对法治实践的认识。从“立法”到“用法”,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简单过程,这里面既有习惯养成的问题,还有对法治实践认识的问题。法律是严肃的,使用法律有程序、有规则、有约束,不像打个招呼、递个纸条、使个眼色那么容易,但这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绕开法律”的借口。用法是实践的过程,也是教育的过程,更是凝聚共识的过程。建设法治中国要让“解决问题用法”成为社会自觉。
    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可见不同主体对于法治的看法也有所不同,因此法治的观念和意识问题更应该是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无论是公权力还是老百姓,都要秉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才能形成守法光荣和守法有责的良好风尚,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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