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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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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4 17: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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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该法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解决了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健全了养老保险待遇遗属抚恤和病残津贴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三是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三项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是建立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五是加强了对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是加强了对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保障。《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六点新变化:
    1、扩大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
    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认定的范围扩大。
    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3、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简化,时限缩短了。
    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
    新条例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新条例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5、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一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6、加大对不缴、欠缴工伤保费单位的处罚力度。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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