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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9 09: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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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分为5分,其中:
取得国家高级职业资格的计5分;
取得国家中级职业资格的计3分;
取得国家初级职业资格或从业资格的计2分。
7.其他情况记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2)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3)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有上述情形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应予以确认并记入士兵本人档案。地方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8.减分
(1)处分减分。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2)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档案材料要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尤其是计(减)分项目应在档案材料目录中体现。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增减档案材料。
七、总成绩计算
考试成绩按50%计入总成绩;考核(量化评分)成绩按50%计入总成绩;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在总分的基础上加2.5分。总成绩=考试成绩×50%+考核(量化评分)成绩×50%+少数民族加分。
考试结束3天后,在报名地点公示考试、考核(量化评分)成绩。
八、选岗
按照总成绩排序和招考岗位总数确定选岗人员,依次进行选岗。成绩高者优先选择岗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当总分相同时,按照服役年限长短、奖励等级高低、多少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序选岗。若前一名放弃,由后一名依次替补。岗位一经选择,退役士兵本人不得再请求调整。未按时到场参加选岗的,按自动放弃选岗待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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