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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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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21: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调整私人生活的基本法律,深深地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民法是一门看似简单实则很难的理论体系。
    一、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因而享有对字号的名称权。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以业主为诉讼当事人。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包括资金、实物以及技术等,法律未明确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即其出资)的归属,但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按照共有规则处理。
    (二)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每个合伙人仅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合伙人内部是如何约定债务承担的: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部分或者全部合伙人主张其债权;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例题:甲、乙、丙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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