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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军队文职公基:行政法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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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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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5: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受案范围
    只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问题。
    排除:①国家行为案件; ②抽象行政行为; 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律规定行政终局裁决;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
      二、被告(和复议区别)
    (1)一般情况: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相同,都是看行政主体标准。
    (2)特殊情况:经复议后起诉的——复议维持 , 还是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改变 , 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不作为, 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三、行政诉讼依据
    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致 or 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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