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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2017事业单位合同法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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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1: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17事业单位合同法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债(合同)的相对性
(1) 相对性的一般规定
1. 合同的相对性, 指合同项下的权利、 义务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 。 合同相对性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 其中责任的相对性是合同相对性的核心和本质。 下面我们通过几道例题来理解 。
(1)主体的相对性:合同仅在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例1.张三于情人节向甲鲜花店订购鲜花, 要求送给女朋友李四, 甲因当天订购量巨大向张三提出由其子公司乙鲜花店送货, 张三同意。 问李四能否直接要求甲履行合同?
本例中合同当事人是张三和甲鲜花店, 但提供履行的是第三人乙鲜花店, 接受履行的是第三人李四, 这就属于涉他合同 。 该合同仍然只约束张三和甲鲜花店, 合同的权利义务仍然仅仅归属于张三和甲鲜花店, 此即合同的相对性。
(2) 责任的相对性: 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
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务的,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务或者履行債务不符合约定,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2.张三于情人节向甲鲜花店购鲜花,要求送给女朋友李四, 甲因当天购量巨大向张三提出由其子公司乙鲜花店送货, 张三同意。 问如果鲜花有损毁, 李四能否提出赔偿请求? 能否要求乙赔偿?
答:不可以。本例中虽然约定债务人(甲鲜花店)须向第三人李四完成给付义务,但基于债的相对性, 李四并不受到合同关系的约束, 只有合同当事人张三有权请求。
甲鲜花店承担违约责任, 而第三人李四无权请求甲鲜花店承担违约责任。 同理, 合同当事人为张三和甲鲜花店, 不论第三人是否履行, 合同责任只能由合同当事人甲鲜花店)承担,而不能由第三人乙鲜花店承担。此即责任的相对性。
( 3 ) 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例3.张三向鲜花店甲预定999朵玫瑰,要求其在情人节当天将鲜花送往李四住所, 后在鲜花店欲送花时, 隔壁乙花店嫉妒其生意兴隆, 将玫瑰花根部破坏, 以致李四收到了毁坏的玫瑰花, 问甲店能否以乙店过错为由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答:不可以。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基于债的相对性,合同关系仅仅约束合同当事人, 合同责任仅仅由当事人来承担, 第三人过错不是当事人在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 因此, 甲店应该首先承担违约责任, 然后可以向乙店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 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 。
例题展现:
甲公司运送一批水果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委托丙公司运输。丙公司让其职员黄某负责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因黄某心急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导致货物部分毁损。乙公司因未及时收到货物而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向谁要求赔偿损失?
A 、黄某
B、丙公司
C、薛某
D、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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