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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标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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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2: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人社厅函〔2016〕694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青卫人专〔2004〕32号),经研究,确定我省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标准(含藏、蒙医药)如下。
正高:西宁地区48分;西宁三县及其它地区45分。
副高:西宁地区48分;西宁三县、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黄南州的同仁县和尖扎县45分;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的河南县和泽库县、海西州的天峻县、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40分。
特此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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