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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4 20: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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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项目或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及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对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体检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考生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经考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体检工作结束后按照等额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
3.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具体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考察工作,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聘用岗位要求,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被考核对象的综合素质,同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对以上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市人社局备案。报考人员应在20日内提交考察工作所需的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对考察不合格的或自动放弃的考生取消其聘用资格,经考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六)公示和聘用
1.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上报市人社局。拟聘用人员在鄂尔多斯人事考试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日。
2. 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将聘用报告和拟聘人员花名册按照管理权限报市人社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政府购买专业技术和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由市人社局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在本次招聘聘用通知下发前,出现考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或通过公开招聘聘用到其它事业单位等情况造成岗位空缺,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4.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所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5.用人单位须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聘用合同中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至6个月,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所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四、其他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任何阶段及试用期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已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违纪后三年内不允许参加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二)本次招考不指定复习范围和考试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三)公开招聘期间有关成绩公布、信息发布等事宜,将在鄂尔多斯人事考试网公布,请报考人员及时登陆网站查询。
(四)本简章由鄂尔多斯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招聘单位电话:
鄂尔多斯市质监局:0477-8349938
鄂尔多斯市卫生计生委:0477-8588506/3896742/8395370/3896589
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局:0477-8523701
鄂尔多斯市工商局:0477—8114004
鄂尔多斯市公积金中心:0477-8588105/8588109
鄂尔多斯市水务局:0477-8594677/8586707/8586698
鄂尔多斯市金融办:0477-8580995
鄂尔多斯市体育局:0477-8529340/8590560
鄂尔多斯海关:0477-2211336/2211228
鄂尔多斯市社保局:0477-8582977
监督举报电话:
鄂尔多斯市人社局:0477-8586927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
鄂尔多斯市人事考试中心:0477-8586211
原标题:鄂尔多斯市质监局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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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管理、操作资格证书目录erw3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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