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470|回复: 0

2015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之宣告死亡

[复制链接]

0

主题

421

帖子

4641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641
发表于 2015-8-15 14: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更多2015年内蒙古省考资料在:呼伦贝尔人事信息考试网
http://hlbe.offcn.com/备考2015年内蒙古政法干警的考生一定都知道,民法素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可见,民法学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所以,考生想要在成千上万的考生中独占鳌头,对于民法的学习就不能忽视,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知识点进行针对性的掌握,为此,中公教育政法干警辅导专家特整理了关于宣告死亡这一高频考点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的备考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法律上设立宣告死亡制度,对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案件的成立,必须是失踪人生死不明的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因为宣告死亡,对于被宣告人的利益关系极大,必须慎重,虽生死不明,未经过法定期间不能轻率宣告死亡。必须在一定期间内等待失踪人的消息,保护其利益。因为一经宣告死亡,法律关系会发生重大变化,失踪人重新出现再恢复以前的法律关系就会相当困难,比如财产已被他人消费,配偶已与他人另行结婚等。但从另一方面讲,失踪人生死不明的状态也不能无限期地持续下去,这样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配偶需另行组成家庭,某些财物不能永远闲置起来无法发挥其经济效益。所以应当有一个法定的合理期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又补充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死亡,不受时间限制。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 京ICP备09058993号 )

GMT+8, 2024-4-27 09:54 , Processed in 0.079556 second(s), 7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