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38|回复: 0

2015内蒙古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监外执行篇

[复制链接]

0

主题

421

帖子

4641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641
发表于 2015-6-22 15: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更多2015年内蒙古省考资料在:呼伦贝尔人事信息考试网
http://hlbe.offcn.com/一、监外执行的概述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一)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在监狱内服刑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对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服刑人员,或者自伤自残的服刑人员,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三、监外执行的实施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 京ICP备09058993号 )

GMT+8, 2024-4-26 17:08 , Processed in 0.071766 second(s), 7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