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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称贫富差距超出预期 建议国企红利全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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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18: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界预期,即将召开的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将对“十二五”规划定调,而久拖未决的收入分配改革应是其中一个重点议题。
  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包括国民收入分配等围绕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14项重要课题开展了专题调研工作,并将有关调研报告正式交给了国务院,作为其对“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
  其他一些重要机构和社会团体也结合自身情况和职权范围,就收入分配改革开展了有针对性的调研。
  今年上半年,全国工商联对“中小企业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工作。从3月中旬到7月下旬,全国人大财经委分别赴江西福建安徽、甘肃、四川等省市就国民收入分配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并邀请有关部委和专家研讨,形成专题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万宾表示,这份专题调研报告指出了居民收入、劳动报酬占比下降,城乡、区域、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并深入分析了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而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的收入分配专题调研内部会议上,一些参加调研的委员感叹,收入分配问题要比预想的严重。有的委员指出,中国已经是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最迟应于明年上半年制定出台“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方案”,还应建立健全有利于居民收入合理增长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体制机制,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分配格局等,并就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化税收调节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贫富差距远超预期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国民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比重和一个差距’”,直接参加调研工作的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任李命志对《财经》记者表示。
  “两个比重”是指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下降,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下降,初次分配向资本倾斜。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收入分配的三个要素主体中,居民的收入增长最为缓慢,而政府和企业的增长较快。
  尽管对于政府收入有着不同计算方法,比如是否纳入预算外收入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但参加调研的各方一致认为政府收入在近些年增长较快。
  全国人大调研的几个省份无一例外地存在“两个比重”持续下降的问题,且劳动报酬比重明显低于国际上55%-65%的平均水平。
  以江西省为例,江西省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从2005年的65.03%下降至2009年的59.50%,企业收入占比从17.83%上升至18.80%,比重提高最多的政府收入从17.14%上升至21.70%。福建省的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则是由1990年的53.4%下降至2005 年的43.6%,“十一五”期间进一步下降到2007年的41.9%。
  “一个差距”则是指收入差距持续拉大。从城乡差距看,2000年-2009 年,安徽省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由3359元扩大到9582元,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由2.74∶1 扩大到3.13∶1。
  从地区收入差距看,甘肃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最高与最低地区相差由3528元扩大到902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差由2361元扩大到4867元。
  从行业收入差距看,最高的金融业收入是最低的畜牧业的15.2倍,远远高于美欧5倍左右的差距。
  从不同收入组的收入差距看,2005年-2008年,安徽省城镇居民高收入户可支配收入相当于低收入户的倍数由2.9倍扩大到3.1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低户差距由4.8倍扩大到5.2倍,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分别扩大了2.8个和1.3个百分点。
  据世界银行统计,2009年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7,已经超过了0.4的警戒红线。另据人保部的统计,目前中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维持在3.3倍左右。10%的最高收入户与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收入的差距,更是达到了20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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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18: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全国总工会(下称全总)通过调研发现,一线工人、劳动密集型行业和农民工的收入较低。其中,一线工人月工资只相当于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70%左右,绝大多数一线职工的月工资低于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3.4%的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75.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
  全总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对《财经》记者表示,2002年至2009年,中国GDP年递增幅度10.13%,职工工资扣除物价因素年均增长8.18%,再加上近年物价房价上涨的因素,有一部分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上升缓慢或不升反降。这些数据说明劳动者并没有完全共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
  与私营企业,特别是农民工的低工资相对应的是,金融、能源(电力、石油)、电信、运输(铁路、民航)、烟草专卖等垄断性行业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比其他行业更高的利润,企业员工工资水平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
  比如,2008年甘肃省采矿业、电力热力业、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和金融业等垄断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34612元、33406元、30797元、28282元和27887元,普遍比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4000元-10000元。
  部分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较大,也是这次调研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有的企业经营者与一线职工收入相差数十倍。
  江西省南昌市在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中,一线职工工资增长速度普遍低于管理层收入增长,管理层年薪通常在15万元到40万元之间,是普通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到25倍。
  全国工商联开展的“中小企业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问题”专项调研也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全国工商联研究室主任陈永杰将这些问题概括为几个“大多数”,即大多数的国有企业、垄断企业中高层的收入是非常高的;大多数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中高层,以及投资者和公务员的收入也是很高的。
  “这些人构成了我们工薪阶层收入较高的群体。而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一般员工收入是很低的,农民工的收入是偏低的。而且中小企业的一般员工占到了低收入全体的大头,这就构成了中国工薪阶层收入的现状。”陈永杰对《财经》记者说。
  制度缺陷拉大差距
  通过几个月的调研,李命志认为,形成国民收入分配上述问题的原因,首先是由中国现阶段的发展方式和发展阶段造成的。中国当前正处于重化工业高速发展的阶段,并且在发展方式上偏重于高投资、高消耗,其必然结果就是要素分配向资本倾斜。
  李命志表示,中国特殊的国情又放大了这个问题。政府将过多的力量放在了发展重化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上面,而对于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偏弱,其结果是就业岗位的减少,职工收入增长缓慢。此外,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分割造成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与城市居民有着明显的差距。而资源价格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滞后,使得一些本来应由全民所有的收入被少数垄断企业和个人占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调研发现,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征管方法不合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发挥不够。
  现行分类课税导致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出现,加之个人所得税采用工资薪金所得5%-4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承包经营所得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利息、股息、财产转让等所得20%的比例税率,造成劳动所得的税负明显重于非劳动所得,更使得工薪阶层实际上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李命志认为,这些不合理的因素不但没有缩小收入差距,反而拉大了收入差距,形成了在初次收入分配中收入越高的行业和个人,其在再次分配中的收入也变得越高,反之亦然。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调研还发现,现有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并不健全。这主要体现在,最低工资标准偏低,未能充分发挥保障劳动者基本收入的作用。安徽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到390元/月,仅占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明显偏低,更与国际通行的40%-60%标准有较大差距。
  最低工资标准在被调研省份的执行情况也不容乐观。陈永杰在全国工商联专项调研中发现,最低工资标准往往成为中小企业规定一般员工工资的依据。“中小企业老板给一般员工定工资都有‘超高驾驶水平’,叫做‘低空飞行’——不擦地但是比地面仅仅高一点”,陈永杰表示,从富士康等事件可以看出,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很难单纯由劳方和资方谈判工资水平,国家应适时提高最低工资的制定标准。
  被全总和有关部门寄予厚望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发现,其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合同,轻履行”的现象。究其原因,是因为相关立法对于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缺乏明确的义务性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调研发现,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投入不足,居民在教育、社保、医疗等方面的负担增加较多,也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1990年-2007年,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名义增长13.9%,而同期居民社保等支出年均增长36%,远高于居民各项收入来源增速,对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的负面影响从0.4%上升到8.1%。
  此外,居民收入来源渠道单一,财产性、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较小,也是造成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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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19: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善工资增长机制
  多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人士直言,收入分配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政府的决心。
  为了约束各级政府的责任,全国人大建议,把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十二五”规划,并作为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考核目标。为此应制定若干定量目标,如居民收入增长不低于GDP增速,工资增长与企业利润增长挂钩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各级政府应建立职工工资动态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物价及社会平均工资等变动相应增长。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形成 “小步快走”的调整模式,逐步将其提高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国际通行水平,从起点上维护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分配权益。
  近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尽如人意的执行情况受到诸多质疑。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应强化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效力,把现行法律中关于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一方进行工资协商的选择性规定改为义务性规定,并对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同时,还要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的责任,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平等协商。
  在规范垄断性行业工资分配制度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应尽快制定垄断性行业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
  具体来说,垄断企业的工资总额应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照竞争性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及其增长情况进行审批和管理,垄断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联合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国有企业进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应加快企业工资分配立法步伐,制定《工资法》或者《工资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普通职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更要在法律中明确政府在企业工资分配中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职能。
  各级政府还应加大对工资分配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力度和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工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系统改革财税制度
  针对现有收入分配制度中涉及的财税体制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调研报告中提出了系统的建议。
  对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应推动个人所得税向有利于增加劳动者报酬的方向转变,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起征点应超过全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为2436元),而且要随着平均工资的增长进行动态调整。
  建议还提出,尽快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克服现行分类税制公平性较差的缺点,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未来还应逐步确立以家庭作为纳税申报主体,综合考虑家庭人口数量和支出情况合理确定个税扣除标准,进一步公平税负。
  对于被社会广为诟病的“灰色收入”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可以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配套措施,特别是在二代身份证号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保障、税务、财产登记合一的个人信息系统,加强对多元化、隐蔽化收入的监控。同时,还应加强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的配合。
  在收入的消费环节,建议提出要完善现行的消费税制度,对特殊的消费行为征收特别消费税;在收入的积累环节,加大财产税的调控力度,研究推出物业税、财产税等税种;在收入的转让环节,可以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高培勇教授也指出,“十二五”期间应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举措,着力破解物业税开征的难题,结束中国在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从而构建一个能够有效拉近贫富差距的税制体系。
  针对资源性垄断性行业的暴利和过高收入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健全资源税计税依据,将原油、天然气、煤炭的计税办法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同时应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分配管理,将上缴红利企业的范围扩大至金融企业,提高国企上缴红利水平,将征收红利纳入公共预算由群众分享,降低垄断企业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增加社会财富。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进一步阐述了“化税为薪”的思路,希望适当降低企业税负,为利润微薄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竞争性行业增加劳动工资留下空间,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从总体上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而在缩小地区发展差异和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财政体制方面应根据事权合理分配财力,适当增加基层收入。此外,中央还应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
  拓宽居民收入途径
  城乡居民收入来源过于单一并缺乏有效的投资手段,是制约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授陈志武曾指出,中国之所以需要超过9%的年增长率才能保证居民的就业和收入需求,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国民普遍缺乏财产性收入,无法获得经济增长所带来的财产升值溢出效应。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应拓宽居民增收渠道,努力形成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格局。
  在增加居民工资性、经营性收入的同时,还应增加其财产性收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一方面要积极发展股票和债券市场,鼓励金融创新,开辟境外投资新途径,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更应该进一步保护小投资者的合法收益,并逐步改变储蓄存款长期负利率的状况,维护广大储户的利益。
  为此,应完善“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法律基础,对群众财产的征用、没收或者被拖欠都应严格纳入法律规制之下,确保财产性收入来源的基础稳固。
  在农村,应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让更多农村居民获得集体土地的增长收益。积极探索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取得分红、收取租金收入等流转形式。抓紧制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私人住宅所有权抵押的办法,让农民财产的价值得到体现。完善农用土地征用制度,提高补偿标准,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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