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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仲裁法之仲裁法基本原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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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23: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仲裁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b]1.自愿原则
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提交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第二,仲裁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即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一种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三,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组织和仲裁员。第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第五,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b]2.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b]3.一载终局制原则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载终局的制度。”根据该原则,仲裁裁决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4.不公开审理原则
《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秘密的除外。”
[b]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要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仲裁机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公平合理地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题】(多项选择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列属于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是()。
A、自愿原则
B、独立仲裁原则
C、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D、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解析】A、B、C、D。
以上是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仲裁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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