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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新法速递之《民事诉讼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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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23: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曾对相关法条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正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完善。
[b]二、审判程序
[b](一)公众监督的加强
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本条将生效裁决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进一步了审判的公平公开,并有助于督促各级法院提高业务水平,避免错案的发生。
[b](二)简易程序更简易
1.适用案件: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法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约定)。
2.一审终审的条件:法院审理上述法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
[b](三)再审程序的再修改
1.再审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回避程序的;
(5)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剥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
(7)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2.再审的提出: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不停止原判的执行。
3.禁止再审: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4.后果:决定再审的案件,中止原判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不中止。
另外,本次修订还对保全措施、执行程序等进行了修改,同时针对调解结案率提高的现状,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程序;针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对于支付令、送达程序等也做了修改。但相比之下,亮点还是在于公益诉讼的增加和再审程序的进一步明确,这部分也是需要着重加强把握的。
更多信息查看:安徽人事考试网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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