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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0 04: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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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某种程度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定义的“政府信息”,只是狭义的、表层的信息公开,而“阳光政治”所要求的信息公开还需要向更深的层面拓进。比如,政府信息公开不仅需要公开政策文件,也需要公开行政决策过程、公开公众参与状况等等;人大立法公开不仅需要公布法律文本,也需要公开立法博弈的过程,公开人大代表的议政发言等等;审判公开不仅需要公开审判结果,也需要公开庭审记录、公开合议庭每位法官的独立意见等等。所有这些目标,都需要一个更具现代民主性、公共政治性的法制平台。
同时,“信息公开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使得其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还无法涵盖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信息公开,也无法规制遍布社会基层的村务公开、校务公开等等。显然,如果信息公开立法能从行政法规尽快“升格”为法律,将更好地推进整个公共领域的信息透明,更全面地公民的知情权。
尤为重要的是,知情权是为了激活参与权、监督权等更高级民主权利,而要实现这些民主权利的“连续效应”,立法就不能停步于知情权层面,更应延伸至参与权、监督权等层面。因此,我们既需要信息公开法、官员财产申报法一类的“阳光法案”,也需要公众参与法、反腐败法等“参与权法案”、“监督权法案”,需要构建更具民主性、法律化的选举机制、监督机制等等。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信息公开条例”能否成为一个历史性的起点,并因此民主政治的光荣与梦想,是令人期待的未来图景。
11. 网络舆论监督是一种软监督,它与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权力监督相比,它不具有迫使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力,而是借助于网络舆论造成的精神压力或形成的社会氛围。相关的人与事一经报道披露,就处在众目睽睽之下,无法掩饰和逃避,使得当事人采取符合民意的行动或促使有关部门介入,以权力手段解决问题。舆论在行使其监督职能时,主要是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目的,否则,就可能超出监督的范围而变成一种越权行为。舆论监督可以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但网络舆论不能超越自己的工作范围,代替职能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工作。
司法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活动,是实现公民自由权利的重要方式。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不受舆论的干涉。通过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而网络舆论的不当有可能干涉独立审判,导致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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