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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冲刺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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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23: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荐阅读: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告|2014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辽宁省事业单位备考指导
案例分析,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所.侍问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71王某,17周岁,某体工大队运动员,其食宿均由队里提供。此外,月工资1200元(高于当地平均工资)。2012年5月1日,王某在商场中见到一套高级音响,爱不释手,遂以自己的积蓄将其买下,花去5 500元。其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其尚未成年为由,认为该买卖行为无效,并要求商场退款。
问:其父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填写我的答案插入图片 本题共5分,您的得分 纠错收藏我要提问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解析:其父的要求不合理。《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已经年满l6周岁(17周岁),并且是某体工大队运动员,其食宿均由队里提供,此外,月工资l 200元(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所以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王某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新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他与商场的买卖行为有效,符合法律要求,其父要求不合理。72朱某在M县中心市场里租赁一摊位经营日杂百货。他凭借有亲戚在县公安局、工商局工作为可依靠的条件,常常欺行霸市,其他人都知道朱某的背景,对他敬而远之,敢怒而不敢言。
2011年7月,张某来该县中心市场内租赁一个摊位,也经营日杂百货,由于张某经营有方,生意红火,抢走了朱某的客源,朱某不满。同年10月7日,朱丧因事跟张某争吵,进而相互抓扯、斗殴。朱某向公安局和工商局的亲戚诬告张某打人。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张某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1500元;工商局以张某经营伪劣商品为由,吊销了张某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张某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
问: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效吗?我要提问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解析: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违法之处,应无效。
(1)县公安局以张某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他处罚,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 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只能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公安局对张某处以1500元罚款是没有法 律依据的。(2)县工商局对张某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责令其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处 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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