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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模拟题及答案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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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23: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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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五四运动以前的历次革命运动失败的根本原因是( )
A.没有先进阶级的科学革命理论作指导
B.没有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
C.没有分清谁是真正的敌人,谁是真正的朋友
D.没有实行革命的统一战线
32.我国政府认为,对于发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是( )
A.教育权和就业权 B.生存权和发展权
C.自由权和选择权 D.劳动权和财产权
33.王某、李某和张某合伙开办一家饭店,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蔷薇饭店,王某为负责人,如果该饭店及其合伙人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 )
A.王某 B.王某、李某和张某
C.蔷薇饭店 D.李某和张某
34.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投标书 B.招标书
C.招股说明书 D.拍卖公告
35.甲向乙借款3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25 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 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36.小潘购买楼房一栋,后来因在外地常年出差,便全部出租给了小西居住。一日楼房突然整体倒塌,砸伤行人阿庆。阿庆的受损应由谁承担?( )
A.小潘 B.小西
C.小西与小潘承担连带责任 D.阿庆自己承担损失
37.张甲、张乙、张丙三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
A.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38.翠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解聘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权法》,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必须( )
A.经业主委员会1/2以上的业主同意
B.经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C.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D.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3/2以上且占总人数3/2以上的业主同意
39.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成立但质押权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权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权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40.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 )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
参考答案解析:
31.【答案】A。解析:五四运动被称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综观五四之前的革命,基本上都是农民或者资产阶级领导,他们对中国没有清醒的认识,因此他们也不可能真正带领人民走出困境,而五四运动之后彻底改变了这种局面,领导阶级是无产阶级。
32.【答案】B。解析:生存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就没有其他的任何权利。
33.【答案】C。解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34.【答案】A。解析: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有A项正确。
35.【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抵押和质押的生效要件问题。房屋抵押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无效。车辆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未交付的,质押无效。故本题应选B。
36.【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致人损害,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至于所有人和管理人,具体由谁承担,应视具体情况。依民法理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是对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有妥善维修义务的人。小西虽为承租人,但依《合同法》第220 至第221 条的规定,对出租房屋整体的维修义务人是所有人;又依《合同法》第233 条,房屋出租人(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故楼房整体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所有人而非承租人。
37.【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三人共同出资建楼并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虽然对整个楼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但是很明显三人对楼房是共有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选B。
38.【答案】C。解析:《物权法》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题中,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属于上述第四项范围,故答案为C。
39.【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该公司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所以这种质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故C项为正确答案。
40.【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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