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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商法与经济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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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23: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 商法与经济法
  一、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人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独立的市场主体。企业法是指调整组织管理企业及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目前最具有法律意义的企业分类有:从企业的组织形态和责任形态划分,企业可以分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从企业的有所制性质划分,企业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一)公司法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民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全部认缴,但股东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期缴足。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发起人一次性认购,蛤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称为上市公司。
  公司法还规定了两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是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另一种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发行债券规定的,可以申请发行债券。
  公司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二)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类新的合伙类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其特别之处在于责任的承担: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六章四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商投资企业法共有三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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