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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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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23: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即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财产、名誉及其他形式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扣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要求:(1)处罚设定权法定;(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3)被处罚行为法定;(4)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处罚公开、公正原则要求:(1)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2)行政处罚必须公开进行,且实施处罚行为的规定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求:(1)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2)教育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不能代替处罚。为了达到制止并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对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在给予处罚的同时予以帮助教育,二都不可偏废。
  4、保护相对人权利原则
  保护相对人权利原则要求:(1)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2)无救济便无处罚: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行政主体应告知相对人享有复议、诉讼权;在立法阶段,不设立救济途径,就不得规定行政处罚。
  5、职能分离原则
  职能分离原则要求:(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2)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与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3)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4)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行政处罚的听证主持人。
  6、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要求:(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对之不再施以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决算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三)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种类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第二,有法定依据;第三,拟处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是:(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申辩;(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向被处罚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5)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适用一般程序的条件
  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是:(1)立案;(2)调查取证;(3)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申辩;(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向被处罚人兼而有之行政处罚决定书。
  3、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步骤是:(1)立案;(2)调查取证;(3)向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和其享有的申请听证权;(4)当事人申请听证;(5)举行听证,在听证中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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