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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0 0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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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追踪核实,发现一些地方确实存在“钓头”和“钓钩”,其“钓鱼”内幕触目惊心。
一名自称做过“钓头”的女性对记者透露,一般来说,一个区域大致有一两个“钓头”“钓头”手下有,20 个左右“钓钩”。开展集中执法行动之前,交通营运执法部门的负责人会与“钓头”接头。一星期开展一次集中行动,每次都能抓 200 辆左右黑车。执法部门与“钓头”谈好,抓一辆黑车给 500 元,200 元“钓头”自留,200 元给“钓钩”,另外 100 元是给执法人员的回扣。“钓头”和“钓钩”之间一个月结一次“工资”。
这名“钓头”还声称,对“钓钩”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例如,车辆停下来以后,要一手拉手刹,一手拔车钥匙。然后执法大队的人过来,把车子开走。这时,“钓钩”就下车走掉,再去抓其他车子。“做的时间长了,自己心也慌、手也抖。”她说,“觉得没意思,想想太缺德”。
2008 年 5 月 12 日,陈某在沪郊一加油站加油时被陌生人要求带一程,随即被执法人员抓获并处罚。此后,这名陈先生对“钓鱼”现象进行了长期密访。他说,“钓头”和“钓钩”多是外来人员,往往是一个村子出来的老乡,一呼百应。“钓钩”每“钓”到一位私家车司机,便可获得 300 元人民币,“钓头”则提取 200 元。一个成熟的“钓钩”,月收入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五六千元。而“钓头”每个月能净赚 1万元至 2 万元。
干这行也是有风险的。2008 年 3 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5.在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钓鱼执法”呈不断向社会扩充“执法力量”之势,提成机制让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他们败坏了“正义”和“正义感”的名声,使社会诞生出大量不从事生产性、创造性劳动的寄生虫,也使法律、公权力的公信陷于崩溃的危险边缘。
从这个利益链条中,我们看到,利益的始端和源头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不给交通执法部门经费或所给经费很少,不足以维持部门生存,而是寄望于其创收;中端是执法部门,执法单位创收多少与单位和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创收得越多,单位提成和政府财政返回得就越多,领导和员工的奖金、福利等也就越多;末端是执法人员,单位又将创收任务分解给每一个执法人员,并与个人奖金、福利、考核、提职加薪等挂钩。这样就在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结成了一个公权力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体及其成员的目标是各自利益的化,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而且现在执法部门法治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想咋干就咋干。由于利益的驱动,更不把法律当回事,以致知法犯法、以罚代法屡禁不止。
1996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 40%到 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此办法被俗称为“两次五五分成”。这就等于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个人联手设套盘剥司机。面对如此强势对手,绝大多数司机除了乖乖挨罚,哪有半点回手之力?
6.“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 2004 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政策,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质疑,对“非法运营”法律上无明确界定。而在西方,为节省能源,政府还推广拼车行为。如果帮助路人也算“非法运营”,以后有病求救谁还敢停车。应松年教授认为“钩子”拔钥匙行为是一种强制行为,强制行为须有法律授权。他似乎在配合执法,但若无法律授权,那与抢劫有何区别?协管人员和钩子似乎都参与了执法,需要明确执法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群众可以取证、录音、举报,但拔车钥匙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一定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权,不能随意委托别人去做,更不能以市场方式,协助抓一个车给多少钱。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戴福律师说,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所谓诱惑侦查,就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诱惑侦查也叫警察圈套,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手段。诱惑侦查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故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对诱惑侦查进行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诱惑侦查带‘诱导取证’痕迹,在我国并无适用法律依据。”
而在行政执法方式上,世界上并无任何允许诱惑执法。戴福律师认为:“行政执法不能追求以金钱量化,否则公权力捞钱太容易了。”
姜明安教授介绍,目前正在制定的行政强制法初稿已经过三审,对此类做法也有严格限定。姜还认为,“钓鱼式执法可能扼杀互相友爱精神,还损害了执法机关公信力”“为打击黑车创造这种执法方式,,付出成本太大,得不偿失”。
戴福律师认为,“钓鱼执法”本质上就是“公权碰瓷”“碰瓷”是指故意制造事端,借以敲诈勒索。。对于现实中发生的“碰瓷”勒索钱财的行为,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碰瓷”者的刑事责任。应松年教授认为,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值得警惕,已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罪。
7.一个幽灵,捕风捉影、神经过敏的“钓鱼思维”幽灵,正在舆论中徘徊,人人闻“钓鱼”色变,动辄把一种行为描述为“钓鱼”,动辄怀疑自己成为某个“钓鱼阴谋”的受迫害者。自上海“钓鱼执法”曝光后,“钓鱼思维”以比甲流传播感染更快的速度在舆论中传染,人们看着什么都感觉那很像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钓鱼”阴谋。
比如长江大学的大学生救人事件,就有网友怀疑这很可能是“钓鱼捞尸陷阱”:那两个落水少年是和渔船老板串通好了,他们故意落水,引别人来救,然后在水下拖住别人,等别人淹死后让渔船老板捞尸赚钱。这当然是无稽之谈。
2009 年 5 月,深圳市社保局通过网上监控发现,位于莲花北的一家社康中心自 2008 年 11 月以来,存在医疗保险月记账费用快速增长、单张处方金额较大等行为。社保局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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