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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甘肃事业单位考试每日一练答案解析(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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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23: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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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C。中公教育解析:尽管甲有主观上的故意,但甲实施的行为并不会造成其丈夫的人身危险,不具备危害性,不构成犯罪的条件。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选择C。
2.【答案】A。中公教育解析:首先,甲意图杀害乙将其推下大桥构成故意杀人罪,尽管乙最后的死亡并不是由于淹死导致,但是乙的死亡结果是甲希望达到的,且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3.【答案】B。
4.【答案】B。中公教育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赵某只是将蔡某撞伤,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A说法错误;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赵某开车速度过快导致撞伤蔡某,并非不能遇见,故C选项错误;过失杀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蔡某的死亡是由于护士的疏忽大意导致,而非赵某造成,因此D说法也是错误的;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构成一般交通肇事行为,故本题答案选择B。
5.【答案】C。中公教育解析:“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本题中女工由于主观上的错误误伤男青年,属于假想防卫,故本题答案为C。
6.【答案】A。中公教育解析: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甲转让专利由民法调整,其他三项都是由行政法调整。故本题答案为A。
7.【答案】C。中公教育解析:甲因诉讼而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为诉讼法律关系,该关系不由《民法》调整,而由相关的诉讼法调整。乙单位因征地而与某村形成的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丙因存款而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丁因加入党派形成党团关系,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8.【答案】D。中公教育解析: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行为能力,因此本题A、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不由民事法律调整,因此也是错误的。本题D选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甲尚未上班,无工作收入,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9.【答案】B。中公教育解析:A项,意外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死亡宣告期间为2年。《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故法院宣告甲死亡的最早时间是1999年2月10日。B项,《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因为配偶是宣告死亡的顺序人,如果其不宣告死亡,则没有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故B项正确。C项,宣告死亡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消灭以被宣告死亡者的住所地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生存,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仍然发生相应的效果。D项,丁的财产应当作为无人继承财产归所有。
10.【答案】D。中公教育解析: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但重大误解不包括动机误解。本题中,杨某的误解属于动机误解,不为重大误解,该购买地毯的行为为有效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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