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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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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9 19: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占比还是比较重,着重介绍一下民法中的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总则》第 13 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有了新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关于胎儿,是个特殊的群体。胎儿没有出生,原本不能算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民法总则对于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 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 17、18 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十六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民法总则》第 19 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法总则》第 22 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民法总则》第 20 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民法总则》第 21 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真题示例
王某去世时,只有一处房产和2万元作为遗产。由其父母、妻子、女儿继承。当时妻子已经怀孕31周,故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婴儿在出生后不久死亡的,则该婴儿所继承的份额应由( )继承。
A.王某父母
B.妻子
C.女儿
D.王某妻子及女儿
【答案】B。解析:胎儿出生是活体的,有权继承为其保留的份额。之后死亡的,视为婴儿的遗产,为其继承人继承。即由其母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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