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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嘴上说说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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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9 19: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嘴上说说是否构成犯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我们学习刑法时曾说无行为则无犯罪,那么嘴上说说是否构成犯罪?我们知道虽然有时我们没有用自己的行为直接去犯罪,但是利用他人去实施犯罪,就可能会构成教唆犯,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事业单位考试中,共同犯罪考试是常考点,故我们也对共同犯罪中的一种教唆犯罪,也要学习到位,尤其要弄清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
一、教唆犯概念
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一)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
(二)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
二、间接正犯概念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一)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例如:甲想让他五岁的儿子乙子承父业,传授乙盗窃技巧其去盗窃,因为儿子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
(二)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例如:医生张三欲杀害病人李四,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王五。王五给李四注射后,致李四死亡。医生张三为间接实行犯,王五对此毫不知情,王五这只是作为一个杀人的工具,并不会因此构成犯罪。
【例题】甲教唆乙盗窃,但是,乙在盗得财物后被丙发现,乙为了抗拒丙的抓捕,使用暴力将丙打成重伤,但甲对此毫不知情。下列对甲乙二人行为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由于触犯的罪名不同,所以甲乙不成立共犯,由于乙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所以,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甲和乙就盗窃罪成立共犯,但是,对甲仍然认定为盗窃罪,对乙认定为抢劫罪,由于乙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所以,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甲和乙就盗窃罪成立共犯,但是,对甲仍然认定为盗窃罪,对乙认定为抢劫罪,但是,对甲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甲和乙就盗窃罪成立共犯,但是,对甲仍然认定为盗窃罪,对乙认定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答案】C。解析:甲教唆乙盗窃,但乙本身去盗窃,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虽然抢劫罪包含盗窃罪,但实际上甲应该只对自己教唆的结果负责,抢劫罪超出盗窃罪的部分不是教唆的结果,因此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乙构成抢劫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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