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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深度探讨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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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3 18: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深度探讨犯罪主观方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模式为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例如王某与李某一直有过节,王某想致李某于死地,某日,王某将一颗炸弹放在了李某的车里,李某上车之后,炸弹爆炸,李某被炸死,王某明知道李某会被炸死,而且还希望李某死,王某对于李某死亡的心理态度就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模式为明知+可能+放任,放任是指不管不顾顺其自然。例如王某在炸死李某的时候,明知道车停在市区里,车的旁边随时可能有行人经过,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依然将炸弹引爆,导致路人死亡,王某明知有可能会会伤害行人,还放任了行人的死亡,所以王某对于路人的态度就是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模式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例如乡村诊所有一名护士,某日,病人张三到诊所来就诊,医生开好了药,护士取药给张三输液,当天诊所的病人很多,护士手忙脚乱,在没有给张三做皮试的情况下就给张三注射了青霉素,导致张三过敏死亡,护士作为专业医护人员,应当知道不做皮试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做皮试导致张三死亡,护士的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模式为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张三是一位老司机,驾车行至一高速公路转弯处,认为自己驾驶技术高超,没有及时减速,撞上了前方一辆小客车,将客车司机撞死,张三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无力排除或防止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张三驾驶客车走在高速公路上,车内有两名乘客,前方路段突发地震,将车震落山崖,乘客遇难死亡,此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张三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例如医生在电梯里劝老人不要吸烟,老人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医生无法预见老人患心脏病,所以属于意外事件,医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属于与实际案例联系密切的知识点,在学习中要注意练习生活实际案例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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