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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从社会热点事件来学习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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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17: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从社会热点事件来学习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年8月27日21时许,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本是轻微的交通事故,却因为冲动,宝马车司机持刀追砍电动车主,刀没拿稳遭对方夺过反被砍死。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司机刘海龙死亡,骑车人于海明受伤。9月1日,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电动车主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警方已经对“昆山砍人案”定性了,属于正当防卫,那结合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部分知识点,我们来简要分析一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
解读:关键词在于“现实的”,不法侵害得是真实存在的,区别于假想防卫。
2.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解读: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排除了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构成故意犯罪。
3.主观:具有防卫意识
解读:主要排除两种情形:防卫挑拨和相互斗殴。
4.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解读:张三带着他儿子去抢劫李四,李四见张三人高马大打不过就把张三儿子抓过来殴打,这不构成正当防卫。
5.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解读:小偷偷了张三一百块钱,结果张三把该小偷打死了,这就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那为什么江苏昆山的案件于海明造成了宝马车主死亡的结果构成的仍然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呢?这就涉及到我们正当防卫当中的一个重要考点——特殊正当防卫: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享有无限防卫权。案例中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再先,步步紧逼导致事态恶化,并且手持管制刀具对于海明的人身造成巨大威胁,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于海明夺刀反击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刘海龙死亡的结果,但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要求,不负刑事责任。这个案件处理结果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是防卫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祝大家备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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