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54|回复: 0

公基:闪婚闪离“彩礼”应该归谁?

[复制链接]

21万

主题

21万

帖子

65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52786
发表于 2018-11-23 20: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离婚时候如果对于财产问题协商不成就会闹到法院打官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一方个人财产法律已经明确规定,那对于彩礼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为了结婚而准备的彩礼到底应该归属于谁?
        我们一起看看到底什么是“彩礼”,法律如何解决关于闪婚闪离“彩礼”归属问题。
        (一)什么是“彩礼”?
        中国自古以来结婚,就有男方在订婚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为了显示结婚的诚意,男方往往会在婚前支付给女方父母或者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所以,如果一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的,为了与对方结婚必须给的钱,就属于彩礼钱。如果不是按照当地风俗给对方的财物,是为了讨好对方自愿给予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钱,比如说:女方过生日送的戒指,玫瑰花等等。
        (二)“彩礼”在法律上的性质
        其实“彩礼”这个词只是民间的表述,并不是法律上的专业用语,人民法院在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中一般按照婚约财产纠纷进行审理。按照通说观点,一般认定彩礼属于民法中附条件的赠与制度。由于赠与合同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宣告成立,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又需要满足赠与约定条件的形成,所以说,一旦婚姻不成立,那么就视为不符合附条件赠与的成立条件。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财物,受赠人具有返还的义务。
        (三)“彩礼”应该归谁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们简单举几个例子:
        例一,甲村李大国和王桂芬,家人从小就为二人“指腹为婚”,他们一直青梅竹马,等到李大国和王桂芬初中毕业,家里为他们举办了婚礼,李大国家里给了王桂芬2万块钱作为订婚彩礼。但是由于二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去县里打工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后来因感情不和分手。李家要求王家返还彩礼。在本案中,李大国和王桂芬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是没有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认定已经缔结婚姻关系。故王家应当返还彩礼。
        例二,咱们稍微改变一下例一的案例,如果李大国与王桂芬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过,那么李家是否可以主张王家返还彩礼呢?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双方决定离婚,那么李家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例三,咱们再改变一下例一的案例,如果李大国家比较贫困,为了给彩礼欠下外债,导致生活难以为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双方决定离婚,那么李家也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由此可见,对于“彩礼”的归属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中国本就是礼仪之邦,“彩礼”是中国自古的习俗,是对新人的美好祝福,现在的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更有甚者利用结婚骗取彩礼,这就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彩礼作为礼节和民俗,应当予以保留,但千万不能过度,更不能利用彩礼诈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4-11-19 20:41 , Processed in 0.072935 second(s), 7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