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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正确认识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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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6 18: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正确认识无因管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无因管理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也是一个比较常考的知识点,但是很多同学都不能正确的判断出无因管理这一情况,我们今天就来一探究竟,到底什么是无因管理:
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从概念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来“无因管理”要满足三个构成要件,正确掌握三个构成要件就是区分无因管理的关键,三个构成要件分别是:
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要构成无因管理,首先必须是管理人对本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根据这一条件可以判断得出两种情况不构成无因管理;
(一)依法律规定对本人应尽的义务。比如履行抚养、赡养、扶养、监护、以及特定人员职务上的义务,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等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依约定对本人负有义务。比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不成立无因管理。
二、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一)首先,需为“他人”事物。这里的“他人”需注意是特定的人,也就是说无因管理须有特定的受益人。如果没有特定的收益人即使“管理了”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比如下雪天担心路人滑到,对路上积雪进行清扫。这种情况因没有特定的受益人,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其次,需为“他人”谋利益,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此时也构成无因管理。
比如,甲、乙比邻而居,某日甲外出后其房屋着火,乙为防止火蔓延到自己家,乙去甲家扑灭大火。此时,乙的行为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自己家,但其去甲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甲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三)最后,这里的利益,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也构成无因管理。
比如,小王看了天气预报,知道台风即将来临,看到邻居小李家的房屋无法抵挡,但小李又不在家,遂去买了材料为小李的房屋做了几根支柱支撑其房屋来抵挡台风,但台风来后小李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小李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
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一)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但是开篇我们就提到“无因管理”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所以管理人管理的他人事务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因此下列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1.违法事项。比如,甲路过河边时发现邻居乙在和丙扭打,遂上去帮乙,在打斗中甲被打伤。甲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打群架是违法的事项。
2.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比如甲为生病乙祈祷
3.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放弃继承、放弃遗赠等
(二)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比如甲把自己的山羊误认为是乙的而进行管理。
例题:甲以下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A、发现路人乙晕倒在路上,把乙送去医院
B、帮朋友丙换了5000元赌债
C、错把自家的鸡当成邻居丁的而饲养
D、为了防止邻居戊的房屋遭受暴雨倒塌砸而砸到自家房屋,帮戊修葺房屋。
【答案】AD。解析:A选项中甲对于路人晕倒没有法定的义务,因是路人,所以双方也不存在约定的义务,所甲把路人乙送去医院构成无因管理。B选项中的赌债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C选项中甲虽然实施了管理行为,但却不是为他人事务做出的,因此也不构成无因管理。D选项中甲为邻居修葺房屋主要是为了邻居的房屋不被暴雨冲塌,是为邻居谋利益,只不过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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