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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基考试法律知识:不当得利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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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 22: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业单位公基考试法律知识:不当得利的界定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不当得利作为民法中一个基础知识点,考察的频率非常高。那么我们在做题中如何能正确辨别这个考点,做题时一发必中呢?且听小编慢慢道来。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于即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例如:甲在餐厅吃饭时,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蒸熊掌”(价格为500元)上到甲的餐桌上,甲见状未声张快速将其消灭干净。甲的财产虽未积极增加,但应认定为财产消极增加(换言之,节省了费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甲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二)他方受有损失。例如:乙的羊群混入甲的羊群,甲当作自己的羊饲养了半年,乙受有损失,甲获得利益,因此构成不当得利,甲应该返还乙的损失。
    (三)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不当得利必须要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当然有些行为看似满足,实则并不是不当得利,常见的情形有:
    (一)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抚养义务而抚养;对救治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等。
    (二)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三)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的费用。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国家工作人员的索贿等。
    (四)反射行为。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如甲航务局投资5千万修建一灯塔,附近的渔民常利用该灯塔夜航捕鱼,从而所捕之鱼较从前显著增加,渔民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并没有任何人受到损失。
    三、真题练习
    真题一:下列哪一情形乙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
    A、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D。A、C项甲的支付行为是有债权债务的原因;B项属于反射行为;D项属于不当得利。
    真题二:甲、乙是邻居,均订有鲜奶(甲订的是光明,乙订的是三鹿)。一日,送奶人误将甲订的光明鲜奶放入乙的奶箱。乙打开自己的奶箱见有光明和三鹿鲜奶各一份,不明所以,将光明鲜奶抛弃。乙的行为构成( )。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一般侵权
    D、并无不当
    【答案】D。乙并不知道鲜奶是甲的将鲜奶抛弃并没有得利,排除B,乙也并没有帮甲管理事务排除A,每个人对自己的场所都有合法的处置权,所以本题答案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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