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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银行招聘备考:知识点梳理—物权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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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 22: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历次的银行考试中法律是必考的模块。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银行作为一个社会主体,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受我国民法调整的,而且银行经常从事担保抵押等行为,所以在银行的备考过程中担保物权无疑成为重中之重。例如在2016年邯郸信用社考试中多选题第9题如下:
    下列可以抵押的财产有:( )
    A抵押人所有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B土地所有权
    C学、幼、医等工公益部门的设备
    D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因此,为了大家更好的复习,特别准备了一下知识点供大家参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1.抵押权
    (1)概念: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集体土地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违法、违章建筑。
    注意:设定抵押之后,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
    2.质押权
    质押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设定质押之后,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否则质押权不成立。
    3.留置权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可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法定的担保物权,依法产生;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例题】村民甲为做生意,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内还本付息,为保障自己的债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其母亲仅有的两间平房(市值8万)抵押给乙,并由其母亲在抵押协议上签字,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于甲将其母亲房屋抵押的行为,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 不可以,甲是债务人只能用自己的财产
    B. 不可以,该房屋是甲母的唯一住所
    C. 可以,因为他们是母子关系
    D. 可以,甲的母亲作为第三人可以作为抵押人
    【解析】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故甲的母亲作为房屋权利人可以以第三人身份作为抵押人。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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