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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常识考试:浅谈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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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8 18: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常识考试《浅谈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完善》,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前言:近年来环境问题的频发成为了国民最为关注的热门话题,实践证明我国传统治污模式已无力有效解决如今社会所面临的各种环境问题。鉴于此,我国开始在污染治理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推行专业化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第三方治理既是一种新的治污模式,也是一种新的环境治理机制,更是推进环境治理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动力和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有效激励手段。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有利于克服政府治理和污染者治理的弊端并且有利于政府监管。运用第三方治理模式治理环境污染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新选择,如何让第三方治理能够发挥效用最大化,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健全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政府出台这一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主要是给现在各地的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发展提供一个宏观性的指导,从而督促各级政府加快推进该模式在地方环境治理方面的运用,而该模式最终可能要依靠地方政府和人大制订更为具体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来作为实施依据。从长远看,我国仍须出台更为完善的、系统化的《第三方治理指导意见》,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过度的地方立法可能会造成的混乱问题。
(二)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与双方约束机制
1.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的准入机制。虽然说要遵循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的原则,但是完全放开市场必然导致市场运行混乱等问题发生,所以还是要为第三方治污企业建立公平严格的准入标准,同时建立第三方治污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与企业融资、担保等有关政策挂钩,利用互联网+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第三方治污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对信誉好、技术过硬的环保企业颁发证明,政府购买环境服务时可优先选择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企业购买环境服务时也可依此进行识别。反之,对于服务质量差、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降低其信誉评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第三方治理市场。
2.建立双方约束机制
双方约束机制指的是治污企业与治污的责任主体的约束机制,其中治污的责任主体主要指政府。
(1)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监管
政府主管部门应通过监测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实施进一步强化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设置“高压线”杜绝企业偷排现象,对超标排放现象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促进企业在污染治理领域投入更多的精力,在推进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的同时为污染治理产业与相关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第三方的的监管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第三方的定位问题。我们认为,第三方是服务业而非污染者,这应当是对第三方的基本定位。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管就是要加强第三方的服务规范,而不是简单地用规范普通污染者的环境标准去规范第三方。同时应发挥行业协会、专业社会组织和互联网等平台的作用,加大对超排并且不合作企业的打击力度,逐步建立前文提到的行业内基于项目业绩的信用评价体系、包括行业“黑名单”在内的诚信体系等,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2)对政府方面的约束
对于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的模式,为消除治污企业对于政策风险的顾虑,应该把政府角色定位为与排污企业一样的治污责任主体,建立持续的不因政府换届、领导思路转变或者主要负责领导等问题而中断的合作。对于一些投资回报期较长的污染治理项目,政府还应当给予治污企业政策支持以提高治污企业的积极性。
(三)明确相关主体责任
我国应该尽快出台与第三方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关系。在第三方治理模式下,排污者和第三方都是环境责任主体,应当依据双方的合作方式、具体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治理污染的成效来进行具体的界定。对于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污染治理的企业,应当推行强制模式进行第三方治理。没有按要求采用治污和恢复措施的排污方,由环境保护部门为其确定有治理和恢复能力的第三方企业代为治理,其中所需费用如数全由排污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应从主体方面开始,如果排污没有达到标准,那么就是排污者违反了合同条款,就应当由它履行法律责任。同时,排污方在与第三方的合同框架下污染物的履约排放与对第三方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肩负责任。第三方履行合同约束范围内的治污与达标排放等的相关法律责任。经过第三方治理后依旧有不达标排污现象,那么这个时候谁来承担责任?对此主要有三种可行的责任分配方式:其一是由排污方承担。理由是,治污是排污方的法定责任,从性质上而言,这一责任的性质是法律责任。如果排污者因为第三方企业的原因而承担了法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追讨第三方企业的违约责任。其二是由第三方承担。理由是,推行第三方治理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在于缩小监管范围、降低监管成本。通过第三方企业来承担法律责任,更能确保监管效果。其三是由污染者和第三方分担。可以认为正确认定第三方治理模式中的责任主体需要考虑委托主体和委托方式。根据我们前述的定义,第三方治理的委托主体可能有二:一是污染者,一是其他承担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如政府。如果委托主体是污染者,并且委托方式是污染者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经第三方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污染者承担。如果委托主体不是直接的污染者,而是政府或其他主体,那么相应的责任应由第三方承担或由第三方和污染者按照责任自负的原则分别承担。
(四)制定鼓励机制引导市场发展
1.政府层面的鼓励机制
在推行第三方治理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营造公平的市场氛围,为包括第三方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环保行业的运营具有投资成本高、收益缓慢、技术性强的特点,一些早一些早期的环保企业从事多年第三方治理服务,直到近期才有了较为可观的回报,针对此种特点,政府更应该积极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技术等各种支持措施。政府主管部门应积极促进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发展,推进产业聚集区的建立,培育行业内龙头企业及具有特定领域优秀技术产品的特色企业的健康发展。
2.其他鼓励机制
创新支持方式,吸引各方积极参与环境污染治理。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污染治理,还应创新利益共享机制,第三方治污企业的收益可以从修复的环境、土地,甚至是排污企业的发展股权收益中平衡。创新对环境守法企业的支持方式,对环境守法企业在银行贷款、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如搭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合作平台,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资信良好的第三方治理企业,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推动绿色金融平台的构建。
结语:污染治理行业本身就是一个高度技术化和专业化的行业,让从事其他行业的污染者同时进行环境污染的治理,既不专业,也不经济并且效果甚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是让专业的污染治理第三方专门解决环境污染的治理问题,让污染者从其不专业的污染治理中解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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