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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教师申诉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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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9 20: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都教师考试网给大家整理了关于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部分的考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更多特岗教师内容,请关注文都教师考试网。
    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
    所谓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做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特定性。教师申诉制度是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被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受理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处理申诉的主体和日期也是特定的。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定性,有利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3)非诉讼性。教师申诉制度有别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而教师申诉制度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这种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它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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