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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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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9 20: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言道: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为了让各位考生多一点底气、多几成胜算,文都教师资格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16幼儿教师资格《综合素质》考点精讲”,供参加201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的童鞋学习参考!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二、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个条件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 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如果内在的思想不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强化练习
    【单选题】以下不属于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的是( )。
    A.有损害事实
    B.有违法行为
    C.行为人有过错
    D.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答案】C。解析: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包括: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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