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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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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9 20: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言道: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为了让各位考生多一点底气、多几成胜算,文都教师资格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16幼儿教师资格《综合素质》考点精讲”,供参加201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的童鞋学习参考!
    一、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简称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返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根据1998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 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0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学业证书;4.撤 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5.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6.撤销教师资格;7.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8.责令停止招生;9.吊销 办学许可证;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 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方式可以分别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一些规定,也为追究违反教育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
    三、刑事法律责任
    在具体到某一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时,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不限于一种,可以同时追究两种甚至三种法律责任。比如,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同时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形式。
    强化练习
    1.教育法律责任不包括( )。
    A.行政法律责任
    B.民事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D.经济法律责任
    【答案】D。
    2.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 )。
    A.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行政和刑事责任
    【答案】C。
    3.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相应措施,直接责任人应追究( )责任。
    A.民事
    B.刑事
    C.一般
    D.行政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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