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75|回复: 0

2016下半年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幼儿的法律地位

[复制链接]

21万

主题

21万

帖子

65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52786
发表于 2018-9-29 20: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言道: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为了让各位考生多一点底气、多几成胜算,文都教师资格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16幼儿教师资格《综合素质》考点精讲”,供参加201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的童鞋学习参考!
    幼儿的法律地位是幼儿获得权利、行使权利的基础,是幼儿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幼儿具有三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并由此产生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作为公民的幼儿
    幼儿,同样应获得作为公民的一起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公民的平等权;(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3)公民的宗 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人身自由;(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等;(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8)其他方面的权利。
    二、作为未成年人的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学前教育中的幼儿主要指的是不满六周岁(或七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特别规定了监护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 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作为受教育者的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在托幼机构接受养育教育的幼儿同样享有“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7-24 12:22 , Processed in 0.057305 second(s), 8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