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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昆山龙哥案”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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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9 18: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昆山龙哥案”看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对8月27日在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砍人不成反被杀”事件进行了最新通报,事件中白衣男子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此次案件,与当年“于欢辱母杀人案”一样,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讨论,引发公众对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热烈讨论。社会事件发酵的背后,也是民众法治思维的进步。映射在我们考试中,这也是一个常考点。让我一起来复习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吧?
一、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举个例子,甲在公交车上,乙试图扒窃甲的钱包,此时甲的财产权利正在遭受一个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甲是可以采取一定合理限度内的行为去制止乙,由此对乙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二、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正如“昆山龙哥案”,持刀砍人是非常明显的损害人身安全生命权利的行为。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本案中,于海明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者本人刘某进行的防卫行为,如果是针对无辜的围观群众的,自不成立。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所谓防卫限度,指的是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权利为限度。而本案中,于海明则是成立无限防卫。所谓无限防卫是指,《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展示:
某日,村民黄某见村民于某的丈夫外出打工,当晚窜入于某家,欲行强暴,于某挣扎中摸到枕下的一把剪刀,然后不顾一切往黄某身上猛刺。黄某胸部、腹部多处被刺当场死亡。案例中于某的行为属于()。
A、紧急避险 B、故意杀人 C、防卫过当 D、正当防卫
答案:D。《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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