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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护理知识点:妊娠合并心脏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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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14: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护理专业知识| 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导读】
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广大考生提供医疗卫生护理专业知识《妊娠合并心脏病(二)》,更多精彩内容请锁定中公事业单位。
防治心脏病孕产妇的主要死亡原因是:心力衰竭和感染。对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心脏的功能状况。
1.妊娠前
对于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级、Ⅳ级,或有心力衰竭病史的病人,不宜妊娠,已妊娠者应及早终止。
2.妊娠期
对于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Ⅰ级或Ⅱ级的病人,可以妊娠。孕期应加强保健,积极防治感染、贫血等病症,预防心力衰竭。
3.分娩期
如果没有产科指征、心功能良好,可在严密监护下经阴道分娩。要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防止发生心力衰竭。心脏病产妇也可选择剖宫产,但如有急性心力衰竭时,应先控制心力衰竭,再行手术。同时,常规给予广谱抗生素。
4.产褥期
早期仍要继续观察心功能情况。心功能达Ⅳ级或以上者不宜哺乳。产后应严格避孕或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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