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49|回复: 0

2018陕西西安市鄠邑区考试补充乡村医生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复制链接]

21万

主题

21万

帖子

65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52786
发表于 2018-8-7 16: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有效解决村卫生室人才缺乏、年龄老化、后继乏人等问题,促进农村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考试补充乡村医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卫发〔2013〕346号)、《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度考试补充乡村医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市卫计便函〔2018〕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补充乡村医生考试工作由市卫计委统一组织实施。区卫计局负责制定并公布全区年度招考工作实施方案,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初审,依据招考计划和考试情况,拟定初录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卫计委确定最终录取人员,并对最终录取人员进行执业注册及考核培训。
    二、招考规定
    (一)招考岗位
    1.规划设置的、无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
    2.乡村医生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已提出退养申请且无继任者的村卫生室。
    上述招考岗位须符合省政府有关村卫生室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补充乡村医生的数量在我区定岗人数限额内,定向到村。
    (二)报考人员条件
    1.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思想品德好,热爱农村卫生工作;自愿到人才缺乏地区的村卫生室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但具有中等及以上临床医学专业学历,或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等医学专业水平证书。
    (三)不得报考情形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吊销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被吊销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因医德医风问题被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的;其他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报考的。
    三、报名事项
    (一)报名截止时间为8月10前,区卫计局依据《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度考试补充乡村医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市卫计便函〔2018〕77号)文件精神,负责制定我区招考计划,报名条件及程序,各镇卫生院按照辖区实际情况摸底后上报《2018年度西安市考试补充乡村医生工作招考计划表》(详见附件1)。
    (二)报考人员须持需要补充乡村医生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推荐信、本人身份证、相关学历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区卫计局)、《西安市考试补充乡村医生报名表》(附件2,一式二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需与报名表照片一致),报考无继任者村卫生室的考生,还应附原乡村医生退养申请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到招考行政村所属辖区镇卫生院报名,各镇卫生院要做好补充乡医考试公布及资料审核工作。
    (三)区卫计局负责对卫生院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复审,并将《2018年度西安市考试补充乡村医生工作招考计划表》(详见附件1)、《西安市考试补充乡村医生报名表》(附件2纸质)、《西安市考试补充乡村医生报名汇总表》(附件3纸质)及相关资料上报市卫计委基层卫生处。市卫计委对我区报考人员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发放准考证。
    四、考试要求
    (一)考试工作由市卫计委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市卫计委成立命题专家组,参照当年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大纲,结合村卫生室服务实际需要进行命题。
    (二)考试分为实践技能测试和医学理论笔试两部分,分别占总分的60%和40%。
    (三)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市卫计委统一划定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五、录取程序
    (一)拟定初录人员
    区卫计局按照招考计划,在上线考生中择优拟定初录人员,人员数量不超过已核定的定岗总数。
    上线考生可以在此次招考行政村之间进行调剂。
    因暂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录取上线考生,保留考试成绩1年,1年之内落实岗位(符合招考规定)后,予以录取。
    (二)公示
    区卫计局将拟定的初录人员名单及其岗位进行公示,同时公布市卫卫计委和区卫计局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由区卫计局组织人员逐一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确定初录人员
    经公示无异议的初录人员,由区卫计局上报市卫计委。
    (四)审定录取人员
    市卫计委负责审定最终录取人员,将录取人员名单及从业岗位上报省卫生厅备案,并下发至县卫生局。
    六、执业注册
    (一)最终录取人员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后,由区卫计局颁发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册地点只限在受推荐的行政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二)新进乡村医生待遇与以往认定的乡村医生等同,其执业注册、执业规则、培训考核、法律责任,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6号令)执行。
    (三)最终录取人员若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或拒绝在受推荐的行政村从业,由区卫计局负责调查核实上报市卫计委后撤销其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资格。
    (四)对已落实考试补充人员的行政村,由区卫计局注销已提出退养申请并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乡村医生的执业资格,同时报市卫计委备案。
点击下载>>>
    20180807094529_681_18554617.doc (39 KB, 下载次数: 2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4-11-19 20:46 , Processed in 0.074303 second(s), 9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