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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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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14: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都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带来药品管理法知识内容复习与记忆口诀,帮助事业单位药学专业考生快速记忆药品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章药品管理的内容包含三大条,希望考生通过本文对法律条款内容进行识记,了解其中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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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  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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