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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选举制度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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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20: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各位同学,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的知识点是宪法的一个高频考点:选举制度基本原则。选举制度是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最喜欢考的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普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所以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是我国公民。2.年满十八。3.享有政治权利。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比较喜欢考条件,例如精神病人是否具有选举权?精神病人是有选举权的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都可以有,有些同学就会问,精神病人怎么选举呢?大家别忘了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在选举的时候精神病人是不纳入选民名单,但是享有权利和放弃权利是不冲突的。还有就是在监狱里面服刑的人享有吗?也享有的,除非说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才没有,如果这一块考的稍微难一点还可以直接问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是否具有该权利,答案是没有的,因为在《刑法》当中明确规定,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虽然原则很简单,但是也可以出的很灵活,需要多注意。
二、平等选举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一人一票,一票一价”已成为各国普遍采取的原则。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选出的代
表去选举。这个原则是事业单位当中考的比较的一个知识点,主要就是考哪个级别的代表可以直接选举,哪个级别的代表是间接选举,对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对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就是乡县一级是直接,市级以上是间接。
四、秘密投票
又称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举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这可以保障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有利于选民充分行驶民主权利。
祝大家备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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