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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老年人有望获得的精神照顾、物质帮助、医疗服务、家庭关爱等系列优待,都在二次审议稿中得到“升级”规定。以下几个关键词所涉及的权益值得期待。
关键词1护理假----每年最长15天带薪护理假 独生与非独生子女都有
此番,“护理假”不仅延续福利,还同时扩大范围和延长时间,让曾以为与“护理假”无缘的非独生子女也欢呼雀跃。二次审议稿中提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这项规定符合老年人的现实需要,也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宗旨和有关条文的立法精神。同时,为建立新型劳资关系,考虑用人单位的发展,二次审议稿中特别增加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关键词2赡养---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赡养人配偶不能“袖手旁观”
“养老也许是每个人都会面对的,社会需要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在省人大代表王暾看来,家庭是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的精神港湾。事实上,家庭赡养与抚养写在条例的前面,二次审议稿首次明确,“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更多以人为本的建议也有体现。如继续规定,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并且增加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在赡养老人方面,配偶不能摆出“袖手旁观”的态度,而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3免费--错峰出行免车费免门票 鼓励免一般诊疗费
梳理二次审议稿可以发现,关于老年人的社会优待是升级的亮点。目前四川已有120个县对老年人实行公交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二次审议稿建议在考虑错峰出行的原则下,尽可能加大对老年人的优惠幅度,创造条件实现免费全覆盖——“鼓励对非高峰时段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老年人实行免票,具体办法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对落实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票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关于旅游景点优惠问题,二次审议稿也做了修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鼓励在非法定假日免收门票,在法定假日实行门票半价优惠。老年人凭身份证、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惠。”此外,新增两款——“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景区应当为老年人设置购票优先窗口、专用等候区以及通行绿色通道。”
关键词4电梯--政府给予资金补贴 推进住宅加装电梯
“出门自如,回家便捷”,这是二次审议稿拟为老年人创造的生活环境,由此特别对住宅加装电梯有了新的要求。
“考虑到物权法对共有产权已有明确规定,且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属于国家立法保留事项,建议按照依法立法的原则,借鉴各地已有的经验和做法,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被纳入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采取简化工作流程、加强全程监管、给予资金补贴等方式推进符合增设条件的已建成多层住宅采用业主自建自管、委托建管或者代建租用等方式加装电梯。”
对于此次养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新福利,你怎么看?
目前我国已步入银发浪潮,老年人成为了社会的主要年龄层,老年人的权益问题也同时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对于这一次四川养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新福利我认为就是完善老年人福利的一次有力迈步。
带薪护理假的落实解决了很多事业中的青年由于在外奋斗而无法分心兼顾父母的担忧,让在外打拼的子女打消了心理的估计体会到了政府及企业的温暖更让老年人身心健康得到保护,精神匮乏得到解决;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赡养人配偶不能“袖手旁观”明确了社会中的抚养责任,真正保证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而且从配偶层面进行强制进一步减少了有下一代配偶层面所带来的养老纠纷;错峰出行免车费免门票 鼓励免一般诊疗费一方面错峰减少了社会资源的集中使用,另一方面也利用闲置的社会服务回馈了老年人,保证了社会福利的均衡;最后政府给予资金补贴 推进住宅加装电梯更是如贴心小棉袄般给老年人营造了更加宜居的环境。
这项新规彰显了政府的温情,体现了孝老敬老的良好中华美德但是我们仍然要看到这项政策仍然还有很多细枝末节需要完善。例如护理老人不能只是给子女放假那么简单,真正实现照料老人还应当有配套措施,诸如针对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医疗保障等。又比如赡养问题也不能仅仅停留在责任分工方面仍然由很多实际情况和细节内容需要考虑,老年人在随子女迁移户口、加强健康知识教育、生存验证便捷化、积极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存在较多需求。
因此我认为:二次审议稿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如“对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居家老年人,按照协议内容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治未病、优先就诊、双向转诊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范围内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平台、养老服务机构对接,通过设立医疗点或者派驻医疗护理人员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可无条件随子女迁移户口,六十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投靠愿意赡养的近亲属的,可自愿随近亲属迁移户口,迁入的老年人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为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逐步创造条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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