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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联考E类考试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免除赔偿责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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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8 17: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事业单位联考笔试时间定于5月26日,快来和华图卓坤一起来看看事业单位E类都考些什么吧?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其近亲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治疗。这些法条怎么去运用于具体的事例是个难点,针对这个问题,华图卓坤小编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解惑的帮助!
    首先我们一起来看一道题:
    1.【单选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为了免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下列选项属于无效行为的是:
    A.提出正当理由进行辩抗
    B.提出外来原因事由进行辩抗
    C.做手术或相关检查前签订好知情同意书,注明免责条款
    D.证明手术或检查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E.用证据证明医院的诊疗检查是合乎技术规范的
    答案:C
    具体分析《侵权责任法》第60条当中的情形:
    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疗机构在实施诊疗活动时,应予以患者及时、正确、合理的治疗,并对治疗的情况充分说明;而患者及其家属对此拥有知情同意或者拒绝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医疗风险或拒绝治疗的后果。对于患者和近亲不配合诊疗的行为,依据情况,可以减轻或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
    医疗机构可以免责,需要具备以两个条件:
    1.出现了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情况。所谓紧急情况指因疾病突然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异物入侵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在此情况下,医务人员必须马上采取应急诊疗措施才有可能挽救患者的生命。
    2.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第一对患者伤情判断准确;第二治疗措施合理、适当,包括治疗措施和治疗用药的适当合理;第三谨慎履行告知义务;第四将患者的损害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三、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治疗
    只要医疗机构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义务,就视为没有过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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