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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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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4 10: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为了帮助参加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更好的掌握这些知识,中公教育专家将为大家详细讲解这三大基本规律,方便考生学习掌握。

下面,我们先来学习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之一—量变质变规律。

一、质、量、度

所谓的质是指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也就是说正是因为此事物能称之为此事物,是因为它们质的不同,所以一个事物的质发生变化时,事物便发生变化,这也就是说质与事物是有着直接同一性。事物总是有一定质的事物,不具有一定质的事物是不存在的。

所谓的量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要素在空间上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在考试中常见的是对事物规模、数量和结构的变化,比如吹气球,气球中的气体便是数量上的增减,跳舞时每个人排列的不同,而造成排列的形状不同,表现出了质上的不同。事物的量和事物不具有直接同一性,也就是说同一个质的事物,在一定范围内,它的量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所以说,我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认识事物的质才是基础和前提,这叫定性研究,而对事物量的研究是定量分析,而定性是定量的基础。

所谓的度是事物保持自身质的量的规定性。也就是量表达到质变中的那个结点。

二、量变和质变的关系

量变是一种连续的,不显著的变化,而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事物从一种状态变为另一种状态的变化。

事物的发展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

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任何事物都是基于一定的量的基础上才可能发生质的飞跃,无论是量的数量上的增减或是内部结构的不同等等,只有当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可能引起质变。比如我们每个人的成熟,都是大量的量作为前提和积累,每个人在上学的时候都要从最简单的拼音到汉字再到句子,最后到文章的过程,这也都是量的积累过程。

量变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量的数量、程度、规模等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必然会引起质的变化,比如“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体现的正是量变积累的过程中,当达到度的标准时,便会打破原有的状态而发生质的变化,坏事做多了就会变成坏人,好事虽然小,但是做多了也会积善成德。

量变和质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量变和质变不是单另存在的,是相互渗透,彼此在一定条件下又会相互转化的过程,量变中渗透着质变,质变中又有量变的存在,从小学到工作单位,每一个阶段都是一种质变,而在这质变中却不断的渗透着量的积累,当读完小学,小学对于幼儿园是质变,而同时它在通往大学的道路中却又是一种量的积累过程。三、事物的变化状态

事物是从量变-----质变-----新的量变-----新的质变-----,循环往复,由低到高,由简到繁,永不停息,这也就是量变质变互相转化的规律即质量互变规律。比如在某试题中,说《杜拉拉升职记》中,杜拉拉由“新手”变成“老手”的过程体现的是什么哲学原理。从“新手”到“老手”的过程总的来说是质的飞跃,而期间是不断的量的积累过程,所以是总体质变中量的积累。

四、方法论指导意义

坚持适度原则,把握事物的度,也就是告诉我们凡事要适可而止,量力而行,防微杜渐,如果在能力范围之外,则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和麻烦。

要重视量的积累,如果想质变,就必须要注重量的积累过程,量变是质变的前提,这就告诉我们若想要成功,就要踏实做好每一件事。

【例题解析】

事物的质是指()。

A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和水平

B使事物保持自己质和量的限度、幅度、范围

C事物在与他事物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各种质

D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答案】D。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是与物直接同一的,一定的质就是一定的事物,它是人们区分、认识具体事物的客观依据。故正确答案应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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