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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宪法易混考点点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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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9 17: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宪法易混考点点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知识点睛一: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和监督机关
1.宪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宪法的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宪法的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4.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知识点睛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规定,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知识点睛三:行政区域的设立
《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一、省级机关的批准权限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权限属于哪个机关?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对于特别行政区的批准权限属于哪个机关?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二、市级和县级的批准权限
《宪法》规定,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宪法》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这项规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有什么不同?考生需要注意全国人大批准的是整个的省的建置,比如决定建立辽宁省和吉林省。而国务院的批准权限范围缩小了,是批准省的区域界限划分,比如辽宁省和吉林省具体的省之间的界限划分。
三、乡镇级的批准权限
《宪法》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所在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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