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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公安机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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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9 17: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公安机关的权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考试中,公安机关权力在考试中会偶尔考到,所以这一部分知识需要我们去认真的学习。
公安机关的权力包括治安行政管理权、刑事司法权、警械、武器使用权、紧急状态处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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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个权力中比较常考的是行政处罚权和治安行政强制权。
刑事司法权包括立案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罚执行权。
这里比较容易搞混的是行政强制权与刑事强制权,他们的区别是行政强制权是在办理行政案件采取的,刑事强制权是在办理刑事案件采取的。再有,措施的术语也不同,譬如:拘传、逮捕这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状态处置权包括: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现场和交通管制权、戒严执行权。
在这里需要注意,交通管制与现场管制的区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以上就是对公安机关权力的简述,最主要是理解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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