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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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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7 17: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考察》,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民法中考察居多,那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个两者的考点有哪些。
一、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
1、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2、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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