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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把握时政脉搏,做好时政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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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6 17: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考试题库《把握时政脉搏,做好时政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年来,各地方事业单位考试中时政成为考试时的重点内容,时政在公基非法部分是非常多考的内容,但是每当国家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或者某些法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法律的时政类题目则有更大的几率出现在各类考试之中,如在民法总则以及国歌法颁布后,在考试以及一些地市的事业单位考试中都陆续考到了相关内容,所以法律时政有更大的可能性和更高的频率出现在各类考试中,而在最近发生的重大时政中,以宪法的修改最令人瞩目,而在具体与考生接触过程中,发现考生本身对此并不重视也未作过多了解,因此本文通过对于宪法修正案中可考性较强的修正条文的解读,为大家提供参考,通过时政题目提高正确率,获取更高的分数。
一、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
A.国家主席、副主席 B.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C.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
二、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在此方面修改和增加的具体内容会对之后事业单位考试题目产生很多细节性的影响,因为该部分内容大多为新增内容,因此并无真题参考。文件内容多涉及具体法律条文比较复杂,以下为中公对于部分关键内容的简单化表述:
1.国家监察机关(即监察委员会)与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同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条修改点在于将监察职能从行政机关系统中剥离,单独成立监察机关,因此监察工作不再受到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而是直接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2.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条修改点在于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级别和地位,在具体考试题目中可能体现为考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则除了包括宪法中原来已经写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做题时更应当注意选项中是否有本次修正案增设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一项。
本文对于两个重大修改点的解析,旨在提醒广大考生,注意身边时事,今日之新闻可能是明日考场上珍贵的分差,故把握好时政脉搏,并分析内容的可考性,并对其加以分类记忆,才能在考试中有更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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