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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测试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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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2 18: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测试题目》,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总则新修部份知识点是今年大热命题方向,而其中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修改规定也是民总的进步亮点。今天就让老师带着大家,通过一道难度较大的题目一起进一步加深对于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认识。
A.甲要求乙腾出其侵占的甲的房屋
B.甲要求乙归还其借用超期的小汽车,此车登记在甲名下
C.甲要求乙归还暂存乙家的古董花瓶
D.甲的手机被乙盗走后,又被乙以合理价款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已交付
A选项当中,因不动产的变动采取的是登记生效要件,如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人所享有的不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需要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其制度设定原因在于只要登记簿上显示不动产权属归于特定权利人所有即可以排除第三人基于对侵占人的信任而相信无权处分人有权利外观,因此,不需要用于保护交易相对方信赖利益。当然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不动产类型的物权涉及到了所有权人的重大利益,适用诉讼时效予以限制是不符合所有权对世性、绝对性、追及性的基础特征的。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所涉汽车属于动产,但对于船舶、汽车、航空器此类大型动产,其采取的物权变动方式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如果未经登记是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因此对于此类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关键需要考察其权属是否已经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如已经登记则不需使用诉讼时效予以限制权利人的请求权行使时间。故B选项错误。
C选项中作为标的物的花瓶是没有专门登记机关的普通动产,其变动要件采取的是交付主义。原因在于,一旦物处于无权占有人的支配状态当中,就会给可能的善意交易第三方打来很大的权属归属迷惑作用。因此,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制度诉诸于未登记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更好的督促权利人尽早行使权利。故C选项正确。
D选项考察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在商品交易日渐广泛的今天,从事商品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很男直到对方是否对其的物品享有所有权,因此注意查证并不现实,这就需要立法者在进行价值选择是着重趋向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安全,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盗赃物、遗失物等是不适用于善意取得的。因为,在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因此,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故甲可以向最后占有人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同时其又作为一个普通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故D选项正确。
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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