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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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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9 17: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法定继承》,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定继承一直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点,备考中一方面要对基本的知识点有所记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做题的方式来举一反三。今天中公教育要给考生讲解的是法定继承进行剖析。
一、知识点
(一)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三)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二、练习题
1.(单选)21.法定继承人不包括( )
A.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B.被继承人的儿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C.被继承人的女儿因抢劫而被判刑
D.非婚生子女
参考答案
1.【答案】B。解析:丧偶儿媳或者女婿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享有继承权。故A选项正确。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这里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故D选项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故C选项享有继承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B。
祝大家备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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