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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天津市招聘社区残疾人工作专职人员考试笔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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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1 21: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市2016年春季招聘社区残疾人工作专职人员考试笔试复习资料(一)
    本次公开招聘笔试将重点考查残疾人工作基础知识,同时也将考查社会工作基础知识、有关法律、时事政治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方面的内容。残疾人工作基础知识、社会工作基础知识、有关法律方面的考察范围以本复习资料为准,时事政治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方面的考查不提供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 残疾人工作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二、我国残疾人的类别有哪些?评定依据的标准和方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我国残疾评定标准是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为依据的。
    三、什么是视力残疾人?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
    四、什么是听力残疾人?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五、什么是言语残疾人?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言语残疾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口吃等。
    六、什么是肢体残疾人?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一)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二)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三)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七、什么是智力残疾人?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八、什么是精神残疾人?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九、什么是多重残疾人?
    多重残疾是指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十、我国残疾人的数量是多少?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2006年4月1日零时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
    十一、天津市各类残疾人的数量是多少?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2006年4月1日零时天津市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57万人,占当时总人口的比例为5.47%。
    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6.5万人,占11.40%;听力残疾12.0万人,占21.05%;言语残疾0.8万人,占1.40%;肢体残疾21.9万人,占38.43%;智力残疾4.4万人,占7.72%;精神残疾3.6万人,占6.32%;多重残疾7.8万人,占13.68%。
    十二、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宗旨是什么?
    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宗旨是: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保障残疾人以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即“平等·参与·共享”。
    十三、我国残疾人事业有哪些特点?
    (一)弘扬人道主义,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全社会树立和传播人道主义思想和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尊重残疾人的权利、价值与尊严,建立和谐友爱、团结互助的人际关系,把维护好和发展好残疾人的根本利益作为残疾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残疾人的基本需要出发,扎扎实实为残疾人服务,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
    (二)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和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建立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立法,确认残疾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明确残疾人事业各领域的指导原则和工作方针,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通过依法行政、执法检查、法制宣传、司法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保障和促进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三)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各界参与、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融入经济社会大局协调发展。党委将残疾人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将相关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协调运作,有效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四)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挖掘社会资源广泛参与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开展社会宣传,增进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的理解、关心和帮助;激发社会各界人士的爱心,为残疾人事业捐款捐物;建立广泛的志愿者队伍,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帮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兴办残疾人事业;支持和引导社会利用现有机构、设施及其他社会资源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五)坚持适应国情、讲求实效的发展模式。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建立适应国情的残疾人事业业务体系、组织工作体系、政策法规体系和思想理论体系,为事业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针对残疾人迫切需要而又可能满足的基本需求,重点抓好康复服务、义务教育、劳动就业、扶贫开发、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受益面广、适用有效的工作,使残疾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同时,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积极探索,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残疾人及残疾人组织积极参与,有效发挥作用。残疾人不仅是残疾人事业的受益者,更要作为事业的参与者,积极投身于各项事业中,建言献策,推动工作。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联系政府、社会与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做好服务和管理,协调各方面共同推进残疾人事业。
    十四、什么是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
    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就是用现代文明社会的文明、进步、科学的观念,正确认识残疾人和残疾人问题,从而建立一整套关于残疾人和残疾人问题的价值观念和根本观点,其核心是“平等·参与·共享”。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的建立是社会进步和残疾人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是对把残疾看成是“天意”、是“前世作孽”的因果报应、视残疾人为单纯的救济和怜悯对象的旧残疾人观的否定。其主要内容有:
    (一)自有人类就有残疾人,残疾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社会代价。
    (二)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三)造成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原因不是残疾本身,而是外界的障碍。外界障碍的存在,使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某种不利地位,权利的实现和能力的发挥受到限制。政府和社会有责任消除障碍,给予残疾人以特别扶助。
    (四)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共产党人以人类解放为最高宗旨,社会主义国家以实现全体人民的富裕幸福为建设的根本目的,更应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保护其不受侵害。
    (五)残疾人事业是高尚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事业是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要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使残疾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使他们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六)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残疾人事业的一面旗帜。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七)残疾人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履行应尽的义务。
    (八)残疾人这个社会困难群体的解放,是人类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十五、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我国残疾人事业采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残疾人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这是由残疾人事业的多领域、跨部门、业务广泛、综合性强的特点决定的。党委将残疾人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有关部门将相关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各司其职;社会各界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残联和各类组织充分履行职能,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各方面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调运作。
    十六、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各级政府设立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是中央政府,即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地方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是同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国务院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联合国有关残疾人事务在中国的重要活动。地方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综合协调各自管辖区域内的残疾人工作。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我国残疾人事业包括哪些工作领域?
    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领域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环境建设、社区残疾人工作、组织建设、维权、政策理论研究和残疾预防等。
    (一)康复。主要包括:完善社会化的康复服务体系,以社区和家庭为重点,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针对残疾人的迫切需要,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肢体残疾人功能训练、智力残疾人能力训练、重症精神病患者综合防治等;开发、供应各种残疾人辅助器具;宣传、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的康复意识。
    (二)教育。主要包括: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普通教育,对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普及和巩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高中阶段和高等特殊教育,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相互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以就业为导向,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采取减免有关费用、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提供助学金和教育贷款、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助学活动等多种形式,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
    (三)劳动就业。主要包括:依法全面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鼓励和支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做好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劳动就业能力;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制度,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四)扶贫。主要包括:将残疾人扶贫开发纳入政府扶贫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设立专项扶贫贷款,开展残疾人专项扶贫;推行小额信贷、公司加农户、基地扶持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帮、包、带、扶;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
    (五)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完善相关帮扶政策,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实施社会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残疾人实行应保尽保,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提高救助水平,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残人予以供养、救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制定实施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
    (六)文化体育。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普遍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优惠和特别服务;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使残疾人愉悦身心,提高素质;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和竞技体育,增进残疾人与社会的理解和沟通;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等公益性文化出版事业。
    (七)环境建设。包括社会人文环境建设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社会人文环境的建设就是通过大力弘扬人道主义,宣传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和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倡导和谐友爱、团结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创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无障碍环境建设主要是通过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置无障碍设备,方便残疾人出行和使用公共设施;通过为电视节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出版发行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开设手语电视节目,推广适合盲人、聋人使用的通讯设备,在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推行无障碍服务等措施,实现信息和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获取信息、与社会其他成员交流和享受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八)社区残疾人工作。主要包括:将各项残疾人工作纳入到社区建设之中;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生活等服务;面向社区人群开展残疾预防宣传工作。
    (九)组织建设。主要包括:完善各级残疾人组织机构,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专门协会积极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培养、培训残疾人工作者,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开展残疾人自强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志愿者助残服务;做好《残疾人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十)维权。主要包括: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执法检查,实施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定实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查处侵害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打击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
    (十一)政策理论研究。主要包括:对残疾人问题及与残疾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政治、社会问题进行调研,开展残疾人事业理论、政策和学术研究,实施残疾人状况监测。
    (十二)残疾预防。主要包括: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残疾防控工作体系;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工程;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减少先天性缺陷发生;强化计划免疫和初级卫生保健,减少传染病、慢性病致残;规范临床医疗药品使用管理,减少药物致残;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减少因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医疗急救工作,减少意外伤害致残;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
    十八、我国残疾人事业理论体系的核心和基本内容是什么?
    我国残疾人事业的理论体系以人道主义为核心,以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为基本内容。人道主义,就是讲人道.以人为本,尊重人的权利、尊严和价值,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倡导人人怀有一份爱心,尊老爱幼,扶弱济困,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服务。人道主义是人类优秀的思想体系和道德标准,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思想之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载着道义与价值,凝聚着社会的爱心与良知,是残疾人事业的一面旗帜。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就是用现代文明社会的文明、进步、科学的观念,正确认识残疾人和残疾人问题,从而建立一整套关于残疾人和残疾人问题的价值观念和根本观点,其核心内容是“平等·参与·共享”。人道主义与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残疾人事业的理论体系。
    十九、我国残疾人事业的组织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我国残疾人事业的组织体系构成包括三部分: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包括专门协会)和基层残疾人协会、非残联系统残疾人组织。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综合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重大问题;各级残联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协助政府共同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监督和公共服务,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基层残疾人协会密切联系残疾人,反映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级专门协会根据各类残疾人特点开展活动。非残联系统残疾人组织提供补充服务。
    二十、我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础,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配套,以县(市)、乡镇(街道)、村扶助残疾人的规定为延伸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宪法》第45条对保障残疾人权利作了专门规定。《残疾人保障法》对保障残疾人各项平等权利作出了全面的规定。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劳动法、教育法、婚姻法、继承法等60多部重要法律中都有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34部行政法规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综合性的残疾人优惠和扶助规定,全国大部分的县(市)、乡镇(街道)和村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对残疾人给予优惠政策、扶助和照顾的具体规定。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的初步建立,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十一、为什么说残疾人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对于残疾人,我们应该关注他们所具备的能力,而不是只着眼于他们的残疾。判断残疾人的能力,应该着眼于他们能干什么,而不是不能干什么,这是认识残疾人能力所应有的态度。虽然残疾人某些方面的功能受到了损害和限制,但是通过社会提供的相应社会补偿条件,发挥其他器官的作用,刺激并调动人体自身的代偿功能,可以使被损害和限制的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以适当的方式认知世界,参与社会,创造财富,达到与健全人同等的程度和水平。事实证明,残疾人身上蕴藏着丰富的潜能,同样具有生活能力、劳动能力、接受教育能力、参与能力和创造能力。只要对他们施以适应其特性的教育,为其劳动就业创造条件,他们就可以同健全人一样施展才能,创造社会财富,参与社会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最终的受益者不仅是他们自己,也包括其他社会成员。在历史上、特别是现实生活中,广大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参与社会实践,不仅实现了自食其力,而且为社会创造了价值。他们中的佼佼者,还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特别杰出的贡献。孙膑两腿致残,写出了《孙膑兵法》;贝多芬双耳失聪,创作了著名的《第九交响曲》;海伦·凯勒既看不见又听不到,只能靠触觉与外界交流,却写出了一部部感人至深的作品;富兰克林·罗斯福坐着轮椅入主白宫,领导美国人民克服经济危机,进行伟大的反法西斯战争。这些事实雄辩地证明,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二十二、为什么要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
    残疾人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认识残疾人问题,不能仅仅狭隘地从残疾本身找原因,而应更多地着眼于社会方面。任何人权利的实现和能力的发挥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补偿条件,社会补偿对于残疾人尤为重要。残疾对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外界环境。社会补偿可以使残疾的实际影响最大程度地缩小。如果不提供相应的社会补偿条件,障碍就会随之产生,残疾人本应享有的均等机会就会受到影响甚至丧失,权利的实现和能力的发挥就会受到限制,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台阶对于依靠轮椅的肢体残疾人、无字幕影视节目对于聋人、常规印刷文字对于盲人等,障碍是显而易见的。显然,造成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原因不是残疾本身,而是外界环境的障碍,解决残疾人问题、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利有赖于国家和社会的行动。因此,国家和社会有责任采取措施,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提供特别扶助,减轻和消除外界障碍的影响,使残疾人无障碍地出行、使用公共设施、享受社会服务、接受教育、从事生产劳动、参加文体活动、进行信息交流等,以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目前,我国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主要包括法律保障、政策扶持、社会扶助和无障碍环境等。应该指出的是,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措施,是为了减少和消除由于社会补偿条件不足而给残疾人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并不妨碍和影响其他社会成员实现自己的权利,因而不应视为是对其他人的歧视或不公正,恰恰相反,它体现了社会公正,促进了社会和谐,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
    二十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的性质、职能是什么?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经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残疾人联合会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二十四、残疾人联合会的宗旨是什么?有哪些主要任务?
    残疾人联合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履行法定义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三)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消除歧视、偏见和障碍。
    (四)协助政府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科技信息化应用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五)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六)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八)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更加活跃。
    (九)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五、残疾人联合会的组织系统及其组织体系是怎样构成的?
    残疾人联合会的组织系统由三个部分构成:权力及监督机构、执行机构和专门协会。其分工不同,目标一致,相互联系,合理制约,既体现民主,又发挥效能,是一个严密的科学机制。
    残疾人联合会的最高权力及监督机构是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其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职权:负责贯彻落实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残联工作;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情况;领导和监督专门协会工作的开展。
    残联执行理事会是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下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长负责制,承办残联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对主席团负责,每年向主席团报告一次工作。
    残联作为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为体现各类残疾人的特点,按残疾类别分别设立了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和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统称“专门协会”,在残联领导下开展工作与活动。
    残疾人联合会组织体系包括:按国家行政区划组建的中央、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成立的残疾人协会(联合会),在全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残疾人服务组织网络。
    二十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的图案及其含义是什么?
    1991年3月召开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一届主席团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设计方案。会徽中心由“残疾人”三字的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表示残疾人,与国际上通用的残疾人标志相近。
    会徽外形是梅花图案,既有浓郁的民族色彩,又象征残疾人顽强拼搏的品格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进取精神。梅花盛开,寓意残疾人事业的春天,代表着全国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的希望。梅花以五个相互连接的人字组成,象征残疾人团结携手,生活在友爱、互助的社会中,得到理解和尊重;象征全国人民共举人道主义旗帜,和残疾人一起组成亲密无间的整体。会徽的中心图形和边线为金黄色,象征残疾人生活在社会主义的祖国,沐浴党的阳光,象征我国残疾人事业生机勃勃,欣欣向荣。翠绿的底色象征着顽强的生命力,徽章正面采用会徽图案,背面标示“中国残联”字样。
    二十七、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性质、职能是什么?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是为残疾人服务的全国性社会公益团体。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精神,弘扬人道主义,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筹集、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开展和促进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友好团体、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八、什么是专门协会?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联设立的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统称“专门协会”。专门协会是在同级残联领导下,按残疾类别设立的群众组织,是残联的主体协会和重要组成部分。
    二十九、中国盲人协会是怎样的组织?
    中国盲人协会简称“中国盲协”,是由全国盲人(含低视力)和与盲人工作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联的业务领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其宗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代表盲人共同利益,反映盲人特殊需求.为盲人服务,维护盲人合法权益,促进盲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三十、中国聋人协会是怎样的组织?
    中国聋人协会简称“中国聋协”,是由全国聋人(含听力和语言残疾)和与聋人工作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联的业务领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其宗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代表聋人共同利益,反映聋人特殊需求,为聋人服务,维护聋人合法权益,促进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三十一、中国肢残人协会是怎样的组织?
    中国肢残人协会简称“中国肢协”,是由全国肢残人和与肢残人工作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联的业务领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其宗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代表肢残人共同利益,反映肢残人特殊需求,为肢残人服务,维护肢残人合法权益,促进肢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三十二、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是怎样的组织?
    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简称“中国智协”,是由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和与智力残疾人工作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联的业务领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其宗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代表智力残疾人共同利益,反映智力残疾人特殊需求,为智力残疾人服务,维护智力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智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三十三、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是怎样的组织?
    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简称“中国精协”,是由全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和与精神残疾人工作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联的业务领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其宗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代表精神残疾人共同利益,反映精神残疾人特殊需求,为精神残疾人服务,维护精神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精神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三十四、什么是康复?什么是康复工作?
    康复是译自英文“Rehabilitation”的词语,意为使康复对象“复原”、“重新获得能力”、“恢复良好的状态”等。
    康复工作则指采用医学的、工程的、心理的、社会的和教育的各种手段,使康复对象的功能恢复到尽可能好的水平,以便在身体、精神、社会活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从而最大程度地回归社会。在工作实践中,康复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康复是“全面康复”,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狭义的康复仅指医学康复。
    三十五、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现,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宣,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十六、康复的基本途径和主要环节有哪些?
    康复的基本途径有机构康复、社区康复、上门服务。机构康复是指利用先进的设备和较高的专业技术,对残疾人开展身体功能、心理疏导、社会适应等多方面的康复,一般在综合医院的康复科或专门康复机构(康复医院或康复中心)进行;社区康复主要利用基层社区内的卫生、民政、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和一切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设施等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训练与服务;上门服务是介于机构训练和社区康复训练与服务之间的一种服务形式,指医疗或康复机构和社区的康复资源,为辖区残疾人提供上门的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的主要环节包括:确定康复训练对象→进行初次评估→制定训练计划→实施康复训练→进行中期评估→继续康复训练→进行末期评估与总结。
    三十七、什么是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是以社区为基地开展残疾人康复的一项工作。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发表了一份关于社区康复的意见书,对社区康复作了如下解释:“社区康复是属于社区发展范畴内的一项战略性计划,其目的是促进所有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以实现机会均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目标。社区康复的实施,要依靠残疾人及其亲友、所在社区以及卫生、教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的社区康复要从社会经济发展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政府领导下,采取社会化工作方式,将社区康复工作融于社区建设规划,纳入相关部门业务范畴,充分调动社区内一切可以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文化等资源,以街道、乡镇为实施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支持、知识普及、用品用具以及康复咨询、转介、信息等多种服务。
    三十八、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掌握残疾人功能障碍情况及康复治疗、家庭病床、双向转诊和健康指导等需求,纳入居民健康档案。
    (二)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及基层卫生机构的职能、条件,为相关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社区康复服务。
    1.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疾病等肢体功能障碍者,制定训练计划,指导在社区和家庭开展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做好训练记录,进行效果评估。
    2.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采取家庭治疗、定期门诊等方式并依托社区内工疗、农疗和娱疗站等机构,对康复期的精神病人进行治疗和综合性康复,督促病人服药,监护随访病人,规范填写表卡,预防病情复发,对重度急性期和复发的病人及时转诊。帮助各类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鼓励残疾人亲友理解、关心残疾人,积极参与社区康复活动。
    3.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视力障碍者进行眼科常规检查。早期发现低视力者,开具转介证明,转介到相应的眼科专科诊疗单位,及时随诊,掌握诊疗情况,指导患者到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就医;将白内障患者转介到条件具备的医疗单位,接受相关咨询、治疗。
    4.对聋儿做到早期发现,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监测聋儿病情发展、变化,指导聋儿使用助听器,协助康复服务专门机构指导聋儿及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并接受相关咨询。
    5.做好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发现发育迟缓儿童,及时转介到有关机构进行智力和生长发育测评,指导家长开展训练,做好记录,进行评估。
    (三)将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的普及纳入居民健康教育,举办培训班、发放普及读物、开展康复咨询和指导。
    (四)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提供用品用具的信息、选购、适配、家庭租赁、使用指导以及简易康复训练器具制作等服务。
    (五)开展妇幼保健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进行新生儿筛查,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加强计划免疫和慢性病监测,减少疾病致残;对新婚夫妇、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实行科学补碘;合理用药,减少药物致残。
    三十九、什么是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
    辅助技术是指为改善功能障碍者状况而设计和利用的装置、服务、策略和训练。主要包括辅助技术装置和辅助技术服务两部分的内容。辅助技术装置属于辅助器具的范畴,而辅助技术服务是指在帮助残疾人选择、获得或应用辅助技术装置方面所提供的服务。
    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防止、补偿、减轻或替代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包括直接选购、适当改造和量身定做三种形式。更通俗地讲,凡是能够克服残疾影响,补偿或代偿缺失功能,达到提高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的器具都称为辅助器具,高级到植入式电子耳蜗,普通到轮椅、拐杖以及改装的进餐具、穿袜器、系扣器等。
    四十、残疾人辅助器具有哪些功能和作用?
    残疾人辅助器具有以下功能:
    (一)代偿失去的功能。如截肢者装配假肢后,可以像健全人一样行走、骑车和负重劳动。
    (二)补偿减弱的功能。如配戴助听器能够使具有残余听力的耳聋患者重新听到外界的声音。
    (三)恢复和改善功能。如足下垂者配置足托矫形器能够有效改善步态,偏瘫患者能够通过平行杠、助行器等康复训练器具的训练恢复其行走功能。
    残疾人辅助器具有以下作用:
    (一)自理生活的依靠。辅助器具涉及起居、洗漱、进食、行动、如厕、家务、交流等生活的各个层面,是发挥功能障碍者潜能、辅助自理生活的重要工具。
    (二)全面康复的工具。辅助器具涉及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的各个领域,是康复必不可少的工具。
    (三)回归社会的桥梁。2001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强调,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与残疾的发生和发展,以及功能的恢复和重建都有密切关系,其中环境因素对残疾人康复和参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作用。如社会给截瘫者提供了轮椅,他们就可以走出家门;走出家门后如果面对的是一个出行有坡道、上下楼梯有升降装置的无障碍环境,就能实现正常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因此辅助器具是构建无障碍环境的通道和桥梁。
    四十一、什么是残疾人教育?什么是特殊教育?
    残疾人教育是以残疾人为对象,根据其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施行的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特殊教育是针对有特殊需求的人实施的教育,需要采用特殊的教具、学具和特殊的教学方式。广义的特殊教育是指对身心发展异常者的教育,包括盲聋及智障、学习障碍、情感障碍、多重障碍、品德不良儿童、超常儿童等;狭义则指对有生理或心理发展缺陷者的教育。
    四十二、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格局是什么?什么是随班就读?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格局是:以大量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
    随班就读系我国教育界专用名词,指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中吸收残疾儿童与健全儿童一起接受教育的形式。
    四十三、什么是“两免一补”?
    “两免一补”是指免学杂费和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是我国政府制定的一项助学政策。
    四十四、什么是手语?
    手语是由聋人交际的需要而产生的,是聋人表达思想、进行交际的主要工具。手语包括手势语和手指语,手势语用手或其他肢体动作和表情表达思想,手指语用手指的指式变化代表字母。中国手语是建立在汉语言基础上,结合原有手势语发展和以《汉语拼音手指字母方案》为依据的手指语的使用,按汉语语法顺序拼打、编订而成的规范统一的通用手语,经国家主管部门公布并在全国推行。
    四十五、什么是盲文?
    盲文,是专为盲人设计、靠触觉感知的文字。1829年法国盲人路易·布莱尔发明了点字,它是用六个凸点组成的符号体系,以点数的多少和点位的不同来区分不同的符形,可变化成63个不同的图形符号,是现代国际上普遍使用的盲文形式。
    四十六、什么是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我国一般规定年满16周岁为法定就业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就业要求是指对残疾人劳动者自身需求的限定,如果自身没有就业愿望和需求,就不属于条例规定的范围。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是对残疾人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形式的规定。即只要劳动者通过一定的途径.实现同生产资料相结合,从事一种合法的社会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或劳动收入就是就业。因此,无论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企业谋求职业,还是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只要是合法的、能够取得报酬和收入,就属于条例规定的范围。
    四十七、我国残疾人就业方针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集中就业,是指由国家和社会通过举办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等,并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集中招用、聘用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实行集中就业政策,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残疾人口众多,将这些残疾人全部推向劳动力市场,不仅会增加社会用人单位的压力,也将使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难度进一步加剧;另一原因是大部分视力残疾、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人和一些残疾程度较重的其他类别的残疾人不适宜通过劳动力市场的调节实现就业,有必要为他们开辟特殊并且可行的就业领域。而通过集中就业的形式,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以上问题,还有利于针对残疾人的生理、心理以及职业技能等特点,在生产生活管理、就业岗位设置和辅助功能补偿等方面发挥集中优势和规模效应。但我国残疾人集中就业不同于其他一些国家的集中就业,国外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中的残疾人职工占绝对的多数,非残疾人职工仅占很小的比例。我国残疾人集中就业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强调以非残疾职工为主,既有利于残疾人之间的交流,又促进了残疾人和其他职工的融合。为此,集中就业被确定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及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等均为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有效形式。
    分散就业,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一定比例,相对分散地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和参加农村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等生产劳动。一方面,残疾人作为公民,与健全人同样具有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平等就业的权利;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渠道具有多样性、广泛性,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更为广阔的就业空间。同时,分散就业可以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增强残疾人与社会的交流融合,有利于帮助残疾人和谐融入社会主流,最终推动“平等·参与·共享”目标的实现。因此,通过一系列扶持保障措施,减轻残疾影响,消除外界障碍,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是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宗旨原则的重要体现。
    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都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
    四十八、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四十九、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有哪些?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十、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单位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主要政策,其实质是将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五十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对差额部分按照一定标准缴纳的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政府性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
    五十二、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有哪些?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我国政府从解放初期开始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盲人按摩机构是为发挥盲人触觉灵敏、精力集中的特点,以解决盲人就业为目的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包括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其他福利性单位,是指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以外,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如工疗机构、托养与就业相结合的单位、职业康复与就业相结合单位等。只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均应认定为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五十三、什么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它可以提供哪些服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五十四、围绕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各级残联应做哪些工作?
    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是各级残联的重要职责,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建立完善残疾人基础档案的基础上,重点掌握残疾人贫困户的生活状况及动态变化,为政府部门落实保障措施提供准确依据;
    (二)协助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把国家和地方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安置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保障领域出台的一系列法规、政策、措施,以及针对残疾人制定的优惠政策、扶助规定落到实处,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三)依靠政府、动员社会,多方筹集资金,设立“专项补助”,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
    (四)协助政府,组织社会各界与残疾人贫困户“结对子”,签定帮包协议,为残疾人排忧解难;
    (五)检查监督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五十五、什么是社会保障?它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一般认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
    五十六、什么是社会保险?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
    五十七、什么是社会救济?其救助对象包括哪些人?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五十八、残疾人维权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残疾人维权工作主要包括:
    (一)法制建设工作。包括:残疾人事业立法,《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视察,法制宣传,法律救助等工作。
    (二)权益保障工作。包括:针对残疾人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和重点问题,加大政策维权工作力度;处理侵害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推进无障碍建设等。
    (三)残疾人信访工作。
    五十九、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建立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并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础,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配套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是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
    (二)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各级人大组织开展《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各级政协组织开展《残疾人保障法》执法视察,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业务检查并形成制度。通过执法检查和视察,促进《残疾人保障法》及地方实施办法、扶助规定的落实和相关业务的开展。
    (三)开展法律救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法院、公安等部门,加大打击针对残疾人犯罪的力度;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残疾人法律援助组织、民间志愿组织等,为经济因难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救助服务。
    (四)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观念,同时鼓励引导广大残疾人学法、守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有三:
    (一)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制定该法的重要目的,也是该法的主要内容。对残疾人享有的合法权益通过专门立法加以保护是由残疾人群体的特性决定的,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二)发展残疾人事业。残疾人事业是为残疾人服务,解决残疾人问题,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综合性社会事业。残疾人事业内涵丰富,涉及面广,包括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福利、环境以及残疾人组织的建设,业务渗透各领域,工作涉及各部门。该法是权益保护法与事业促进法的结合,既保护残疾人的权益,又指导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保护残疾人权益,改善残疾人状况。
    (三)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这是制定该法的根本目的,也是残疾人事业的崇高目标。具体而言就是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尊重残疾人的价值,发挥残疾人的潜能,使他们以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六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4月24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68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原则,残疾人的定义、类别,残疾人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和特别保障,残疾人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政府的职责,社会的责任,残疾人联合会的法律地位、作用,残疾人亲属的责任,残疾预防以及全国助残日等内容。第二章康复,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康复工作的指导原则以及组织实施、康复机构建设及康复专门人员培养培训、残疾人辅助器具生产供应等内容。第三章教育,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的施教原则、发展方针、办学渠道、师资培训、特殊教育机构建设和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及其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四章劳动就业,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社会各方面的责任,给予残疾人的优惠与扶持等内容,特别是规定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在劳动就业的各个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也作了明确规定。第五章文化生活,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以及相关的扶持措施,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等内容。第六章社会保障,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对残疾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配置和更换的专项救助、残疾人护理补贴等规定了保障措施,并给予残疾人多方面特别扶助和照顾。第七章环境,规定了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并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及维护、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政府信息等公共信息无障碍、公共服务无障碍、盲文选票和试卷、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等做出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包括残疾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残疾人组织的维权责任,残疾人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对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规定了实施日期。
    六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残疾人保障法》是关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律,是制定其他残疾人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
    (二)《残疾人保障法》是关于残疾人的特别法,注意处理好公民的共性与残疾人群特性的关系,注意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需要和参与社会生活中的规律。
    (三)《残疾人保障法》既体现对残疾人的照顾和扶助,又适应中国国情,与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相协调,对残疾人迫切需要解决而又能做到的基本问题,做出刚性规定;对暂时难以完全做到但符合国家和残疾人根本利益、可以逐步做到的,采取倡导性的提法。
    (四)《残疾人保障法》是权益保护法与事业促进法的结合,既保护残疾人的权益,又指导残疾人事业发展;既明确义务、责任,又倡导社会公德。
    (五)《残疾人保障法》既符合“平等·参与·共享”的时代精神和国际潮流,又体现我国优良民族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六十三、我国哪些行政法规中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
    国务院先后于1994年、2007年颁布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此外,《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征兵工作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行政法规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了规定。
    六十四、天津市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是什么?
    《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于2012年2月22日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六十五、残疾人信访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是强调地方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信访问题的处理要以地方各级政府为主,依靠信访问题发生地解决。“谁主管、谁负责”是指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就由哪个部门处理。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协调解决信访问题,依法办事,依政策办事,既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迁就纵容过高、无理要求;“及时”、“就地”是指要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尽快、就近解决残疾人信访反映的问题,防止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积累和激化矛盾。“疏导教育”是指在处理残疾人信访问题过程中,要注意分析和掌握信访群众的思想动向,有针对性地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同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始终,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告知法定程序、进行批评教育等,引导残疾人知法、守法、依法信访。
    (三)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原则。各级残联要及时处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问题,深入分析信访问题的成因,变被动接受信访为主动研究信访,超前预防正本清源,标本兼治。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努力协调,密切配合,妥善解决信访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和纠纷的产生。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出台政策时,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各项政策措施要综合配套,同步推进,防止因工作不当损害残疾人利益,引发各种信访问题。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残疾人信访信息作为评估、调整政策的重要依据,通过信访渠道及时反馈残疾人意见,纠正偏差,完善政策,避免矛盾积累、扩大和激化。处理残疾人信访问题要关口前移,各级残联要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要加强预防预测,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等工作机制,切实把工作做在事发之前、把问题解决在事发之初、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公开、便民原则。“公开”是指信访部门在处理残疾人信访问题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向信访人公开信访工作相关信息、信访事项的处理过程及结果等,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便民”是指各级残联组织要以方便残疾人为宗旨,为残疾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并采用便于残疾人反映问题和查询的方式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五)“双向规范”原则。“双向规范”强调依法规范信访活动的双方,既要依法规范残疾人的信访行为,又要依法规范残联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残疾人有依法信访的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法律禁止的方式和行为,要自觉履行义务,维护信访秩序。各级残联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残疾人的信访问题,要权责统一,对其行为负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六十六、什么是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无障碍、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的主要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公共交通设施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公共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卫生间、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的主要要求: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语言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盲文、大字印刷,方便盲人、聋人使用的网络,电子信息和辅助设备、技术等。
    六十七、全国助残日是哪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全国助残日活动始于1991年。
    六十八、文化助残活动有哪些主要形式?
    文化助残活动内涵丰富,可操作性强,形式多种多样,如“助残帮教”、“科技助残”、“爱心赠书”、“爱心送戏”等。
    助残帮教:倡导学生和社区知识分子义务为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提供教育服务,帮助其提高文化水平。
    科技助残:倡导科技工作者尤其是农村科技工作者义务为残疾人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技扶贫,帮助残疾人家庭提高生活和工作能力,实现科技致富。
    爱心赠书:倡导杂志社、出版社及全社会向残疾人或残疾人基础设施赠送书刊及音像制品;倡导大学生义务为盲人灌录有声读物。
    爱心送戏:倡导文艺团体深入残疾人相对集中的特教学校、福利工厂和基层社区,义务为残疾人演出文艺节目,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倡导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对残疾入开放,并按国家的无障碍建筑规范设置或改造环境,提供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吸纳残疾人参加。
    六十九、什么是特殊艺术?中国残疾人特殊艺术取得了哪些成就?
    特殊艺术是20世纪后期针对残疾人艺术产生的一个新词。广义的特殊艺术是指残疾人从事的表演、书法、绘画、摄影、工艺品制作等艺术活动。狭义的特殊艺术特指残疾人以特殊方式所从事的表演艺术,如聋人或肢残人舞蹈、盲人声器乐等表演。特殊艺术是人类艺术实践活动的组成部分,同样是按照艺术美的原则和规律进行创作的。在艺术实践中,残疾人往往要付出超常的努力和代价,需要严格训练,充分发掘潜能和生理补偿机制,才能克服残疾障碍,因此,特殊艺术所强调的不但是其主体——残疾人,而且突出了残疾人在艺术领域的追求和创造性,体现了残疾人在追求艺术美过程中的超越力量和独特的精神价值。
    伴随着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残疾人艺术团1987年成立以来,在国内举行了千余场演出,直接观众达数百万人次;先后出访了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被誉为“美与人性的使者”,被指定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平艺术家”。所创编的大型音乐舞蹈《我的梦》系列作品引起海内外的强烈反响,舞蹈节目《千手观音》广为人知。
    七十、残疾人体育有什么特点?
    残疾人体育是人类体育活动的组成部分,也是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重要途径,在总目标上与健全人的体育活动完全一致。残疾人因为生理或心理上的障碍,其体育活动在功能、目的、形式、条件、要求等方面与健全人体育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正确地认识和把握残疾人体育的特点,不仅是科学地开展残疾人体育工作的基本前提,也是社会理解残疾人体育及其意义的必要条件。正确认识残疾人体育,是尊重、维护弱势群体权利和需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进步文明的必然要求。残疾人体育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残疾人体育具有康复训练的功能。残疾人的体育活动往往与康复训练结合在一起,残疾人身体功能的改善和恢复依赖于一定的运动形式;
    (二)残疾人体育活动具有分散性、个体性和多样性。由于残疾类别和程度的差异,残疾人体育活动大都基于自身残疾状况来进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适宜分散化、个体化和多样化的方式;
    (三)残疾人体育对残疾人具有巨大激励作用。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可以激发培养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锻炼考验个人意志和品质,在发掘潜力的过程中重新认识自我,从而树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四)体现人类的精神价值。对于残疾人体育,人们往往并不关注成绩的优劣,而是他们挑战极限、超越自我的精神价值。这种精神价值是社会精神力量的重要源泉,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七十一、什么是残奥会?历届残奥会的基本情况如何?
    残奥会是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简称,是由国际残奥委会管理的、专为残疾人举行的大型世界综合性运动会。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欧洲战场上的伤残士兵自发组织起来进行康复活动,这便是现代残疾人体育运动的雏形。1948年,英国斯托克·曼德维尔国立脊髓损伤中心举办了残疾人体育比赛,此后该项比赛每年举行一次。1952年,由于荷兰运动员的参加、该运动会演变为国际性体育活动。
    1960年,紧接着夏季奥运会,来自欧美23个国家的约400名运动员聚集罗马,举办了首次世界残疾人运动会,这被认为是第一届残奥会。
    1976年,国际残疾人组织决定,斯托克·曼德维尔运动会与世界残疾人运动会合并,在加拿大多伦多市举办了第五届国际残疾人奥运会,来自40多个国家的1000多名残疾人运动员参加比赛。1988年形成惯例:夏季奥运会和残奥会在同一城市举行。2001年6月19日,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残奥委会签署合作协议: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始,由一个组委会同时组织两个奥运会。
    七十二、什么是残疾预防?残疾预防包括哪些内容?
    残疾预防是指在了解致残原因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控制或延迟残疾的发生。残疾预防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级预防,即通过免疫接种、预防性咨询及指导、预防性保健、避免引发伤病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重视合理行为及精神卫生、安全防护照顾等措施和途径,有效预防致残性伤害和残疾的发生;
    (二)二级预防,即通过残疾早期筛查、定期健康检查、控制危险因素、改变不良生活方式、早期医疗干预、早期康复治疗等措施防止伤害导致的残疾;
    (三)三级预防,即通过康复功能训练、假肢矫形器及辅助功能用品用具使用、康复咨询、支持性医疗及护理、必要的矫形替代性及补偿性手术等措施防止残疾后出现残障。
    七十三、导致残疾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导致残疾的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三大方面,即遗传和发育、外伤和疾病、环境和行为。三者互相交叉作用,造成先天性残疾和后天性残疾或称获得性残疾。事实上,在多数情况下要分清某个个体残疾为先天性残疾还是后天性残疾是很不容易的。一般来说,先天性残疾包括:精神发育迟缓、躯体遗传性缺陷、非遗传性发育缺陷;后天性残疾包括:传染性疾病致残,非传染性疾病致残(躯体疾病,精神疾病,营养不良性疾病,酗酒、吸毒、滥用药物等),创伤、伤害致残(交通事故、工伤、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其他原因致残。从残疾预防工作的具体实践出发,许多情况下将导致残疾的原因分为遗传、药物、疾病、中毒、事故、意外伤害和有害环境等若干方面。
    七十四、如何召开残联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残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本届残联主席团召集。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在全国代表大会上讨论修改);
    (三)选举产生本届残联主席团。
    七十五、残联主席团是如何产生和构成的?职权是什么?
    残联主席团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届主席团委员,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主席团聘请。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其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
    (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情况;
    (七)监督“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十六、残联执行理事会是如何构成的?职责是什么?
    执行理事会是残联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成员一般应是残联专职工作者,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理事长由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期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
    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下设办事机构,承办残疾人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决议,主持残联日常工作,制定、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任免权限内的残联干部;向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主席团的监督。
    七十七、残疾人工作者应具备什么条件?
    残疾人工作是一项综合性、跨领域、多学科的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任务繁重、工作难度大、社会性较强的特点。因此,残疾人工作者不仅要符合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德才兼备,能够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高举人道主义旗帜,积极宣传践行人道主义思想,热爱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
    (二)具有奉献和拼搏精神,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密切联系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三)具备一专多能的才干和一定的专业化素质,擅长社会工作,能熟练运用社会化工作方法。
    (四)具有“团结、务实、开拓、高效”的工作作风。
    七十八、残疾人工作者应遵循的职业道德是什么?
    残疾人工作者应该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是“人道、廉洁、服务、奉献”。残疾人工作者要弘扬人道主义思想,恪守人道主义原则,做人道主义的传播者和实践者;要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拒腐防变,品德高尚;要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质量,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热爱残疾人事业,对残疾人有爱心、真心和实心,乐于奉献,做广大残疾人的孺子牛。
    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何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
    八十、专门协会的职能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专门协会的职能是“代表、服务、维权”。主要任务是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密切残联与残疾人的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特殊需求,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维护本类别残疾人合法权益,沟通残疾人与社会的联系,培养、推荐残疾人工作者,承办残联委托的工作,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专门协会工作的方向是:“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八十一、信息化建设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是什么?
    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是指利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及计算机技术采集、编辑、存储、传输、分析、处理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工作以及各类具体业务的有关信息。信息化建设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全面及时掌握残疾人状况及其动态数据资料,深入开发广泛利用相关信息资源,为国家制定残疾人政策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掌握监督残疾人工作各项业务的进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各级残联的管理水平;快速了解国内外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动态及相关科学知识,为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项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展示残疾人事业成就,向全社会宣传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弘扬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教育和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架构政府、社会与广大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在各级残联与广大残疾人之间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解决残疾人切身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十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残疾人权利公约》是第一部明确以残疾人为保护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书。《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和尊严。《公约》本身在内容上包含序言和50个正式条款。主要分为四大部分,从国际法的角度,赋予残疾人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公共生活等各方面广泛的权利,井对缔约国所应承担的义务和需要采取的行动、公约的执行和履约监督等,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
    八十三、什么是“国际残疾人日”?
    1992年联合国大会第47届会议一致通过第47/3号决议,宣布每年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要求各国政府以及有关的全国性、地区性和国际性组织在执行“国际残疾人日”决议方面充分合作,加强努力,为改善残疾人状况采取持续而有效的措施。
    联合国一般根据一定时期内国际残疾人领域引起关注的重大事件或与残疾人密切相关的问题选定当年“国际残疾人日”的主题。
    八十四、什么是“国际盲人节”?
    1984年,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德召开的一次国际会议上,国际盲人联合会和世界盲人福利会宣布合并,成立了世界盲人联盟,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将每年10月15日确立为“国际盲人节”,从此,在国际上盲人第一次有了统一的组织和自己的节日。
    八十五、什么是“国际聋人节”?
    1957年,参加国际聋人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倡议设立“国际聋人节”,从此每年9月的第四个星期日便逐步固定下来,成为“国际聋人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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