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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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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3 19: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取保候审》,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取保候审一直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点,备考中一方面要对基本的知识点有所记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做题的方式来举一反三。今天中公教育要给考生讲解的是取保候审。
一、知识点
(一)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练习题
1.(单选)下列不适用于取保候审的情形是( )。
A.甲在公交车上行窃被当场抓获,可能判处拘役
B.乙在哺乳期间卖假证件被逮捕
C.累犯丙以自残的方法逃避警方的侦查,最后被抓捕
D.丁涉嫌诽谤罪被某公司起诉
参考答案
1.【答案】C。解析:A选项可能被判处拘役,因此可以适用取保候审。B选项乙是在哺乳期间,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因此可以适用取保候审。D选项涉嫌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而C选项中丙是累犯而且是以自残的方式,因此不适用取保候审。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
祝大家备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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