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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民法总则》新增考点解读之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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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6 16: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新增考点解读之宣告死亡》,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宣告死亡是《民法总则》中一种特别的非诉宣告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结束因为自然人下落不明而造成的人身、财产、税收征管等社会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对于宣告死亡制度各地事业单位考察较多,考生应重点把握。本文主要向考生介绍宣告死亡这种特别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这里考生主要掌握六个考察点:
第一、下落不明的时间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二、申请人
《民通意见》第二十五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对于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法定顺序这一问题,结合《民法总则》第46、47条的规定,并没有顺序限制。这一点考生需要重点记忆。
《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三、公告期
一般情况下,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需要公告一年。
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法院根据情况判决宣告死亡或者驳回申请。
第四、死亡日期
《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五、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简言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一)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以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二)子女关系: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三)财产关系: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继承开始。
(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六、“亡者归来”法律后果
一、死亡宣告得撤销:本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二、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三、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四、财产返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练习:张某2012年3月8日乘坐的飞机失联,至今音讯全无,经有关机关证明已不能生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果其配偶申请宣告失踪,其子女申请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失踪。
B.张某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妻子不可以再婚。
C.如果被宣告死亡后,张某于某日归来,其配偶尚未再婚,但是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再与其“过日子”,则二人婚姻可以自行恢复。
D.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死亡时间是2012年3月8日。
答案:D。解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因此,如果其配偶申请宣告失踪,其子女申请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A错误。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以另行缔结婚姻关系。故B错误。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故C错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故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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